不少当事人拿着开房记录、暧昧聊天记录来咨询:配偶出轨,起诉离婚能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实务里大量当事人踩同一个坑:把出轨、婚外同居混在一起,以为只要抓到对方不忠,离婚就一定能拿到赔偿金。但按照《民法典》规定,普通出轨和法律意义上 “与他人同居”,认定标准、能不能赔、赔偿金额差距很大。很多人辛苦取证,最后损害赔偿请求不被法院支持,根源就是分不清这两个法律概念。
一、法律依据:民法典 1091 条,离婚损害赔偿适用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这里是很多人容易忽略的关键点:与他人同居,属于法条直接列明、支持损害赔偿的法定过错。而单次出轨、一夜情、偶尔约会、暧昧聊天,不在前四项法定情形之内。想要凭普通出轨拿到赔偿,只能归入第五项 “其他重大过错”,由法官结合全案自由裁量,门槛很高,并不代表一定能赔。
二、实务认定:什么是婚外同居?哪些只属于一般出轨
很多当事人误以为拍到开房记录,就构成法律上的同居,这个理解不符合司法裁判标准。最高法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明确:**与他人同居,指有配偶者和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法院审查一般看三点:有没有固定居所、是否长期稳定共同生活、该状态持续较长一段时间。可以作为佐证的证据:长期租房合同、物业登记、持续共同出入影像、邻里证言、同居期间消费、聊天记录。仅仅几次开房、短期同住几天,达不到持续稳定的要件,法院一般不会认定婚外同居。我们日常说的一般出轨,多指偶发婚外性关系、短暂约会、线上暧昧聊天。特点是零散、间断,没有固定居所,不存在稳定共同生活。出轨确实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但不等于法定的同居过错。婚外生子,不等于直接认定同居。有些案件只是单次出轨受孕,不存在长期一起生活,法院仍然只认定为出轨。能不能支持赔偿,要看全部案情是否达到 “其他重大过错”。
三、离婚赔偿差距(安徽地区裁判参考)
以下仅为安徽地区既往同类案件的大致参考区间,不代表同类案件必然按该标准判决。
1. 赔偿的法律基础不同
婚外同居,一旦被法院查实认定,属于法定可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具备索赔基础。单纯出轨,原则上法院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只有情节严重,比如多次持续出轨、出轨生子,给家庭成员造成严重精神伤害,法官才有可能酌情认定属于其他重大过错,支持赔偿。只持有开房记录、暧昧聊天的案件,绝大多数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2. 精神损害抚慰金区间差别明显
结合安徽本地裁判惯例:认定婚外同居的案件,精神损害抚慰金大多在 3 万 —10 万元区间,法官结合同居时长、过错程度、对无过错方的伤害、家庭经济条件综合酌定。仅认定一般出轨,就算少数案件酌情支持赔偿,金额普遍偏低,大多几千元至 2 万元以内。更多情况:法院不支持损害赔偿金,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酌情照顾无过错方。**财产倾斜照顾≠离婚损害赔偿,二者法律性质不一样,不能混为一谈。
3. 对感情破裂、抚养权的影响不一样
认定婚外同居,更容易被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争夺抚养权时,同居事实也是判断一方是否适合抚养孩子的重要参考。普通出轨对抚养权影响有限,仅凭单次或者几次出轨证据,一般不会直接剥夺对方抚养权。
四、离婚维权高频误区(当事人经常踩坑)
1. 手里只有开房记录,直接起诉主张同居赔偿。零散的亲密证据,满足不了持续稳定同居的认定条件。
2. 混淆起诉第三者返还财产和离婚损害赔偿。哪怕配偶转给第三者大额夫妻共同财产,可以起诉追回钱款,**不等于离婚案件里面一定拿到精神赔偿,两条维权路径相互独立。**
3. 错过索赔时间。离婚损害赔偿,一般要在起诉离婚时一并提出;协议离婚之后再单独起诉索赔,有严格举证要求和期限限制。
4. 取证手段违法。私自闯入他人住处偷拍、非法调取监控,证据会因为来源违法被排除。
提示:取证方式合法,也不代表证据一定采信,证据能否采信,由法院综合全案审查。
五、律师实务建议
第一步先梳理手上证据,定性事实。优先收集能证明长期稳定共同居住的材料,不要只盯着聊天记录、开房截图这类零散出轨证据。诉讼请求分开列明:依法主张损害赔偿,同时请求分割共同财产时照顾无过错方;存在向第三者转账的,单独提起赠与无效、返还财产诉讼。理性调整预期,不要默认抓到出轨就一定拿到高额精神赔偿。如果只是单次、偶发出轨,建议重点梳理夫妻财产、安排子女抚养方案,不必执着高额赔偿金。取证选择合法渠道,关键证据可以公证固定,避免证据无法使用。
结语
简单总结:婚外同居是民法典明确的重大过错,索赔有法定依据,赔偿额度空间更高;普通出轨只是违背夫妻忠实义务,想要拿到赔偿属于例外情形,门槛高、支持金额低,大量案件无法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离婚诉讼里,事实怎么定性,直接决定你的诉求能不能被支持。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 1091 条、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
温馨提示:本文为法律实务科普,仅作知识参考,不构成个案诉讼承诺,同类案情裁判结果存在差异,具体以受理法院判决为准。
没有了

扫一扫了解更多
平台微信公众号

扫一扫立即咨询
值班律师微信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金潜广场20层、商111东
微信号
新浪微博
抖音
百家号
小红书
淘宝 Copyright @ 银开家事通 皖ICP备2022017268号-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