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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强制执行追加清债实操指南:赢了官司拿不到钱?39类追加情形+本地案例全解析

安徽银开律师事务所 2026-01-10 0

      作者:陈军律师‌,安徽银开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百度律临认证律师(执业证号:13401201710652210),深耕合肥地区强制执行与不良资产处置领域近十载,深谙本地司法实操规则,专注为当事人打造高效、精准的合肥强制执行解决方案,助力权益兑现。

      在合肥地区司法实践中,大量债权人胜诉后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面临“赢了官司拿不到钱”的困境。追加被执行人作为破解执行难的关键手段,能有效扩张执行责任主体范围,提升回款概率。本文结合合肥地区(含蜀山区、包河区、庐阳区等基层法院及合肥中院)司法实践特点,系统解析39类追加被执行人情形的适用条件、举证要点、实操流程及典型痛点,提供本地化工具模板与案例参考,助力债权人精准落地追加清债工作。

      一、无需诉讼/异议前置的直接追加情形(14类,合肥地区高频适用)。直接追加情形指无需通过单独诉讼确认责任,可直接向执行法院申请追加的情形,合肥法院审查周期通常为15-30个工作日,举证门槛相对较低。

     (一)未足额出资/抽逃出资的公司股东。情形定义——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股东未按公司章程足额缴纳出资(含未出资、出资不足),或存在抽逃出资行为的,可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在未出资/抽逃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合肥适配要点:1. 举证核心:加盖合肥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章的公司章程、工商档案(证明认缴出资额、出资期限)、银行流水/验资报告(证明未足额出资/抽逃事实)、终本裁定书(证明公司无财产);2. 合肥法院特殊要求:若股东主张“出资期限未届满”,需举证公司具备清偿能力,否则法院大概率支持“出资加速到期”;3. 痛点提示:抽逃出资举证难度高,需提供资金异常转出记录及无合理用途证明,建议委托本地律师申请调查令核查。法律依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6条、第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均截至2026年现行有效)。

      (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唯一股东。情形定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或法人独资)作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可直接追加唯一股东为被执行人,股东需举证证明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独立,否则承担连带责任。合肥适配要点:1. 举证简化:债权人仅需提供公司为一人公司的工商登记证明及终本裁定书,举证责任倒置给股东;2. 法院审查重点:股东提交的财务报表需经合肥本地审计机构审计,仅提供未经审计的报表不被认可;3. 典型案例:合肥包河区法院多起判例显示,股东无法提供连续年度审计报告的,均认定财产混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6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均截至2026年现行有效)。

     (三)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原股东。情形定义——原股东未足额履行出资义务(含未出资、出资不足、抽逃出资)即转让股权,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时,原股东需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可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合肥适配要点:法院审查核心为“受让人是否明知/应知出资瑕疵”与“原股东出资义务是否免除”。若受让人善意且已支付合理对价,原股东仍需担责;若受让人明知瑕疵仍受让,可一并追加。举证要点:①加盖工商查询章的股权转让协议;②原股东出资未到位证明;③受让人知情证据(沟通记录、财务报表披露文件等);④法院终本裁定书。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8条(均截至2026年现行有效)。

    (四)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情形定义——合伙企业作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可追加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未足额出资的,可追加为被执行人(在未出资范围内担责)。合肥适配要点:举证①合伙企业工商登记信息(区分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②有限合伙人出资证明;③终本裁定书。合肥法院对合伙企业财产的查询范围较广,含合伙财产份额、对外投资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截至2026年现行有效)。

     (五)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情形定义——个人独资企业作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可直接追加投资人为被执行人,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合肥适配要点:举证①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②终本裁定书。若投资人变更,债务发生在原投资人经营期间的,追加原投资人;发生在变更后,追加新投资人。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截至2026年现行有效)。

     (六)法人分支机构的总公司。情形定义——法人分支机构(如分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可追加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总公司为被执行人;总公司无财产的,可追加其他分支机构为被执行人。合肥适配要点:举证①分支机构工商登记信息(证明隶属关系);②终本裁定书。合肥中院明确规定,分支机构财产与总公司财产可合并执行,无需分别申请。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截至2026年现行有效)。

    (七)被执行人合并/分立后的权利义务承受人。情形定义——被执行人在执行期间发生合并、分立,未清偿债务的,可追加合并后的法人、分立后约定或法定承担债务的法人为被执行人。合肥适配要点:举证①合并/分立登记档案;②债务承担约定文件(无约定则追加全部分立后的法人);③终本裁定书。需在合并/分立后6个月内提出追加申请,逾期可能被驳回。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截至2026年现行有效)。

     (八)被执行人注销后的清算责任人。情形定义——被执行人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无法清算的,可追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公司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承担连带责任。合肥适配要点:举证①公司注销登记档案;②股东/董事未履行清算义务证明;③终本裁定书。合肥法院对“未经清算”的认定严格,需证明注销时未通知债权人或未编制清算报告。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1条(截至2026年现行有效)。

    (九)遗产继承人/受遗赠人。情形定义——被执行人(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继承遗产或接受遗赠的,可追加为被执行人,在继承/受遗赠遗产价值范围内担责。合肥适配要点:举证①死亡证明;②继承/受遗赠关系证明(户口簿、遗嘱、公证书等);③遗产清单。若继承人放弃继承,可追加遗产管理人为被执行人。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截至2026年现行有效)。

     (十)其他直接追加情形概要。包括被执行人分立后的责任主体、无偿接受被执行人财产的主体、协助执行义务人、到期债权的债务人、担保物权人等,具体情形及举证要点可参照前述标准,核心均需满足“主体适格+责任明确+证据充分”。其中“到期债权的债务人追加”实操要点补充:需提交到期债权证明(如欠条、结算单等)、债务人对债权无异议的说明,合肥法院可直接向到期债权债务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若债务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且未履行,可直接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合肥法院对该类情形的审查重点在于责任边界的精准界定,建议结合具体案件补充对应行业凭证及地域判例。

    二、需司法确权前置的诉讼/异议程序追加(8类,合肥地区复杂情形)。该类情形需先通过诉讼或执行异议程序确认责任主体,再申请追加,合肥地区周期通常为3-6个月,举证要求更高,建议委托专业律师处理。

    (一)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诉讼追加。情形定义——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或债务产生后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债权人可通过诉讼主张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胜诉后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合肥适配要点:1. 举证核心:①终本裁定书(证明无财产);②公司资产负债表/审计报告(证明具备破产原因);③公司章程修改记录(证明债务后延长出资期限);2. 合肥法院裁判倾向:对“破产原因”认定严格,需证明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3. 痛点提示:需先向合肥辖区法院提起“股东出资责任纠纷”诉讼,胜诉后凭生效判决申请追加,不可直接追加。法律依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6条(截至2026年现行有效)。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诉讼追加。情形定义——被执行人(自然人)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可追加其配偶为被执行人,承担连带责任。合肥适配要点:需先通过诉讼确认夫妻共同债务,严格举证“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或“共同意思表示”。实操路径:①向被告住所地或婚姻登记地法院提起确认之诉;②举证要点:结婚证、债务发生时间证明、债务用途凭证(家庭开支记录、经营收益分配记录等)、共同签名借条等;③周期参考:一审周期约3-6个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4条(截至2026年现行有效)。

     (三)挂靠关系中被挂靠人的异议追加。情形定义——被执行人以挂靠形式借用被挂靠人名义经营产生债务的,可追加被挂靠人为被执行人,在挂靠经营范围内担责。合肥适配要点:通过执行异议程序追加,举证要点:挂靠协议、被挂靠人收取管理费的凭证、被执行人以被挂靠人名义签订的合同/开具的发票。法院重点审查挂靠关系真实性,杜绝虚假挂靠规避债务。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截至2026年现行有效)。

    (四)建设工程领域资质借用相关主体的诉讼追加。情形定义——实际施工人借用他人资质承包工程产生债务,或出借资质方存在过错的,可追加实际施工人、出借资质方为被执行人。合肥适配要点:需先通过诉讼确认责任主体,举证要点:资质借用协议、工程承包合同、工程款支付凭证、实际施工记录。法院对建设工程领域资质借用责任认定严格,出借资质方通常需承担连带责任。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7条(截至2026年现行有效)。

    (五)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的诉讼追加。情形定义——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需承担连带责任,可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合肥适配要点:通过诉讼程序追加,举证要点:股东滥用权利证据(资金、人员、业务、住所混同等)、债权人利益受损证明。法院需结合具体事实综合判断“滥用”情形,建议委托专业律师梳理证据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0条(截至2026年现行有效)。

    (六)瑕疵出资的董监高诉讼追加。情形定义——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出资催缴职责,导致股东未出资或未足额出资,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可追加该董监高为被执行人,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合肥适配要点:举证董监高未履行催缴职责(无催缴通知记录等)、股东未出资事实。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3条(截至2026年现行有效)。

    (七)虚假清算的清算组成员诉讼追加。情形定义——清算组成员在清算中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的,可追加为被执行人,承担赔偿责任。合肥适配要点:通过诉讼程序追加,举证要点:虚假清算证据(虚假清算报告、未通知债权人证明)、利益受损因果关系证明。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1条(截至2026年现行有效)。

    (八)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的受益人/受让人诉讼追加。情形定义——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通过撤销权诉讼撤销该行为后,追加受益人、受让人为被执行人。合肥适配要点:先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举证要点:债务人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证明、债权形成于该行为之前、债务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证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38条(截至2026年现行有效)。

    三、责任延伸型追加情形(10类,合肥地区特殊责任主体)。该类情形的责任主体并非直接债务人,而是因特定法律关系需承担延伸责任,合肥法院审查重点在于“责任关联性”与“过错程度”。

    (一)清算义务人未履行清算义务的追加。情形定义——公司解散后,清算义务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公司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组织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灭失的,需在损失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可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合肥适配要点:举证①公司解散证明(吊销营业执照、股东会决议等);②清算义务人未组织清算证明;③财产损失证明。合肥法院认定“未组织清算”的核心是“未启动清算程序”,而非“未完成清算”。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8条(截至2026年现行有效)。

    (二)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灭失的追加。情形定义——公司解散后,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灭失无法清算的,股东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可被追加。合肥适配要点:举证①公司解散证明;②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证明;③公司主要财产/账册灭失证明;④因果关系证明。法院区分“怠于履行”与“客观不能履行”,股东有合理理由无法履行的可不担责。法律依据:同本条第18条(截至2026年现行有效)。

    (三)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监高/实际控制人。情形定义——股东抽逃出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实际控制人提供协助的,需在抽逃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可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合肥适配要点:举证①股东抽逃出资证据;②协助抽逃的证据(签字确认文件、资金划转审批记录等);③终本裁定书。合肥法院对“协助行为”的认定较宽,只要参与抽逃流程即可能被认定为协助。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4条(截至2026年现行有效)。

    (四)接受被执行人财产的第三人(无对价/明显低价)。情形定义——第三人无对价或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接受被执行人财产,导致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可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接受财产范围内担责。合肥适配要点:举证①财产转让协议;②交易价格评估报告(证明明显低价);③财产交付证明。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行为之日起1年内提出追加申请。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截至2026年现行有效)。

    (五)擅自处分查封/冻结财产的责任人。情形定义——被执行人或第三人擅自处分法院查封、冻结的财产,导致财产无法追回的,可追加该责任人(被执行人、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处分财产价值范围内担责。合肥适配要点:举证①查封/冻结裁定书;②擅自处分财产的证据(买卖合同、过户记录等);③财产无法追回的证明。合肥法院对该类情形可直接追加,无需前置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4条(截至2026年现行有效)。

    (六)被执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无法人资格/挂靠经营)。情形定义——被执行人无独立法人资格(如个体工商户、分支机构),或实际由他人挂靠经营,实际控制人支配被执行人财产的,可追加实际控制人为被执行人。合肥适配要点:举证①实际控制关系证明(资金支配记录、经营决策文件等);②实际控制人占用被执行人财产的证据;③终本裁定书。合肥地区对实际控制人的认定需形成完整证据链,单一证据难以被采信。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截至2026年现行有效)。

    (七)担保责任主体(保证/抵押/质押)。情形定义——被执行人存在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情形的,可追加担保人、抵押人、质押人为被执行人,在担保责任范围内担责。合肥适配要点:举证①担保合同/担保条款;②债权未清偿证明;③担保物权登记证明(抵押/质押)。若担保合同约定仲裁条款,需先通过仲裁确认担保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86条、第688条(截至2026年现行有效)。

    (八)债务加入主体。情形定义——第三人书面承诺加入被执行人债务,与被执行人共同承担责任的,可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合肥适配要点:举证①债务加入承诺书(需明确书面形式);②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证明;③主债务未清偿证明。合肥法院对口头债务加入一般不予认可,必须有书面凭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52条(截至2026年现行有效)。

    (九)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清算的公司股东。情形定义——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组织清算,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可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合肥适配要点:举证①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证明;②股东未组织清算证明;③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证明。合肥法院认定严格,股东无过错举证难度大。法律依据:同本条第18条(截至2026年现行有效)。

    (十)其他责任延伸情形概要。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执行债务的补充责任、挂靠关系中的挂靠人等,具体需结合合肥地区行业监管要求与判例规则,重点举证“责任主体与被执行人的关联关系”及“过错责任”。其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追加”实操要点补充:需提交监护人身份证明(户口簿、监护权判决书等)、债务发生时被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证明(司法鉴定意见书、医院诊断证明等),监护人需在监护职责范围内对被监护人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合肥法院可直接追加监护人为被执行人。

    四、特殊场景的追加清债兜底方案(7类,合肥地区复杂疑难情形)。针对执行转破产、涉外执行、执行和解后反悔等特殊场景,合肥地区有专门的追加清债规则,需结合场景特性制定策略。

    (一)执行转破产程序中的追加清债。情形定义——被执行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债权人可追加未足额出资股东、抽逃出资股东等主体在责任范围内担责,破产程序可加速出资义务到期。合肥适配策略:法院对“执行转破产”衔接流程较为成熟,可向执行法院申请将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同步向破产管理人提交追加申请,缩短程序周期;破产程序中对出资加速到期的认定更为宽松,举证难度降低。实操要点:①向执行法院提交《执行转破产申请书》及被执行人无财产证明;②破产审查期间,同步向破产管理人提交追加清债申请;③举证要点与直接追加一致,重点突出股东出资瑕疵事实。

     (二)涉外执行追加。情形定义——被执行人或需追加的责任主体为涉外主体,或财产位于境外的,需通过涉外执行程序追加清债。合肥适配策略:①向合肥中院提起追加申请(涉外执行案件由中院专属管辖);②委托具备涉外法律服务资质的律师办理,准备中英文对照法律文书;③通过《海牙送达公约》或外交途径送达,合肥中院设有专门涉外司法协助窗口,可简化流程;④财产位于境外的,申请中院向境外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实操要点:提前核查涉外主体身份信息、境外财产线索,举证材料需经公证认证。合肥中院涉外司法协助具体对接流程补充:向合肥中院立案庭涉外案件窗口提交申请,窗口地址:合肥市蜀山区怀宁路与天鹅湖路交叉口合肥中院诉讼服务中心2楼3号窗口,涉外司法协助专线:0551-65508XXX。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80条、第281条,《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指引》第12条(均截至2026年现行有效)。

    (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追加反悔的情形。情形定义——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后,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存在未披露的责任主体(如未足额出资股东),可申请追加该主体为被执行人。合肥适配要点:1. 需在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6个月内提出追加申请;2. 举证①和解协议及履行凭证;②责任主体未披露的证明;③原执行案件终本/结案证明;3. 合肥法院审查重点:和解协议是否明确放弃追加其他主体的权利,未明确放弃的可支持追加。

    (四)执行异议/复议程序中的追加衔接。情形定义——追加申请被执行法院驳回后,可通过执行异议、复议程序救济,同时补充证据申请重新追加。合肥适配策略:1. 收到驳回裁定书后15日内提交异议申请,列明驳回理由的错误之处;2. 补充新证据(如追加调查的出资记录、流水凭证);3. 异议被驳回后,可向合肥中院申请复议,复议周期约30个工作日。实操要点:异议/复议申请书需针对性回应法院驳回理由,避免泛泛而谈。

    (五)被执行人被注销/吊销后的追加清债。情形定义——被执行人被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未清偿债务的,可追加股东、清算责任人等为被执行人。合肥适配要点:1. 注销前未清算的,追加股东/清算责任人;2. 虚假清算注销的,追加全体清算组成员;3. 举证①注销/吊销登记档案;②未清算/虚假清算证明;③债务发生证明。合肥市场监督管理局可查询完整注销档案,需委托律师申请调取。

    (六)群体性执行案件中的追加清债。情形定义——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可联合申请追加共同责任主体(如股东),提升回款效率。合肥适配策略:1. 由主要债权人牵头,联合其他债权人提交共同追加申请;2. 共享证据材料(如出资瑕疵证明、财产线索),降低举证成本;3. 向法院申请合并审查,缩短周期。合肥法院对群体性执行案件有绿色通道,可优先审查追加申请。

    (七)执行回转中的追加清债。情形定义——执行回转案件中,原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可追加原执行程序中的受益人、协助执行人等为被执行人。合肥适配要点:举证①执行回转裁定书;②原执行程序中受益人获利证明;③原被执行人无财产证明。合肥法院对执行回转中的追加审查较为严格,需证明受益人存在过错或不当获利。

    五、合肥地区追加清债核心实操工具清单(可直接参照使用)。结合合肥地区法院要求,整理追加清债必备工具模板与材料清单,提升申请效率。           (一)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标准模板框架)
       1. 申请人信息:姓名/名称、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址/住所地、联系电话;
       2. 被申请人信息:姓名/名称、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址/住所地、联系电话(需准确,避免送达失败);
      3. 被执行人信息:姓名/名称、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址/住所地、执行案号;
      4. 申请事项:①请求追加××为(××)××执字第××号案件的被执行人;②请求××在××范围内(如未出资××元、继承遗产价值××元)对被执行人债务承担××责任(补充赔偿责任/连带责任);
       5. 事实与理由:分三段撰写,附标准范例(适配“未足额出资股东追加”场景,其他场景可参照调整):①原执行案件情况:“申请人与XX(被执行人)因XX纠纷一案,经XX法院(案号:XX)判决,XX应向申请人支付XX款项(含本金、利息、违约金等具体金额)。申请人于XX年XX月XX日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XX),后经法院查询,被执行人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该院于XX年XX月XX日出具终本裁定书(案号:XX)”;②追加主体相关事实:“经查,XX(被申请人)系XX(被执行人)登记股东,认缴出资XX元,出资期限为XX年XX月XX日,截至目前实缴出资XX元,未足额出资XX元。现被执行人已停止经营,无清偿能力,未足额出资行为损害了申请人的债权实现”;③法律依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之规定,请求追加XX(被申请人)为上述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在未足额出资XX元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6. 证据清单:建议采用标准化形式整理,便于法院核查,具体包含以下内容:序号1,证据名称为生效判决书/调解书,来源是审理法院,证明目的为证明债权合法有效及具体金额,页数为X页,备注为复印件需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章;序号2,证据名称为终本裁定书,来源是执行法院,证明目的为证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页数为X页,备注为需包含法院财产查询结果说明;序号3,证据名称为被申请人身份/工商信息,来源是合肥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机关,证明目的为证明被申请人主体资格及与被执行人的关联关系,页数为X页,备注为工商信息需加盖查询专用章;序号4,证据名称为出资瑕疵/财产混同/清算瑕疵等核心证据,来源是银行、审计机构、工商部门等,证明目的为证明被申请人符合追加情形,页数为X页,备注为需附证据来源说明。
      7. 尾部:致××法院(合肥地区需明确具体基层法院或中院)、申请人签字/盖章、申请日期。
       补充说明:本文配套提供空白可填写的申请书、证据清单模板(可编辑Word版本),模板内标注详细填写要点(如“XX”处需替换为具体案件信息、签字盖章位置、附件装订要求等)。如需获取模板,可通过文末律师联系方式对接获取。

     (二)必备材料清单(合肥法院硬性要求)
       1. 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按“被申请人人数+1份”准备,原件签字/盖章);
       2. 申请人身份证明: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其他组织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委托律师的需提供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3. 执行依据:生效判决书、调解书、仲裁裁决书等复印件(加盖核对章);
       4. 终本裁定书或被执行人无财产证明(原件或加盖法院公章的复印件);
       5. 核心证据材料(按清单顺序整理,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并签字);
        6. 送达地址确认书(合肥法院制式表格,需准确填写申请人、被申请人送达地址)。

     (三)合肥地区证据调取工具与途径
      1. 调查令申请:委托合肥本地律师向法院申请调查令,可调取银行流水、工商内档、房产/车辆登记信息等核心证据;
       2. 线上查询平台:安徽法院诉讼服务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工商信息)、合肥不动产登记中心官网(查询房产信息);
      3. 线下查询地点:合肥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内档)、合肥市档案馆(历史登记信息)、各基层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案件相关信息)。

      六、合肥地区典型案例解析(2类高频情形实操参考)
      案例一:未足额出资股东追加案(含出资加速到期认定)。案情详情:2023年3月,合肥某建材公司与合肥某工程公司签订《材料买卖合同》,工程公司拖欠建材公司货款80万元。建材公司诉至蜀山区法院,判决工程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执行阶段,蜀山区法院查询发现工程公司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出具终本裁定书。建材公司申请追加工程公司股东张某、李某为被执行人,主张二人认缴出资均未足额缴纳(各认缴500万元,实缴各100万元,出资期限为2030年)。
      争议焦点:工程公司股东出资期限未届满,能否以“公司无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出资加速到期,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裁判思路:蜀山区法院认为,工程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经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未申请破产,符合《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6条规定的出资加速到期情形。张某、李某未举证证明公司具备清偿能力,应在未足额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判决追加张某、李某为被执行人,各在400万元范围内对工程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举证关键与实操启示:1. 关键证据:终本裁定书、公司章程(证明出资期限)、工商档案(证明实缴金额)、工程公司资产负债表(证明无清偿能力);2. 实操启示:执行终本后需立即核查股东出资情况,“终本裁定书”是核心证据;公司停止经营可提升出资加速到期认定概率;追加成功后及时查询被追加股东个人财产。

     案例二:一人公司财产混同追加案(含举证责任分配)
      案情详情:2022年5月,合肥某科技公司(一人公司,股东李某)与合肥某软件公司签订《软件开发合同》,软件公司按约交付系统并验收合格后,科技公司仅支付30万元,剩余50万元未付。软件公司诉至合肥包河区法院,法院判决科技公司支付尾款及违约金。执行阶段,包河区法院查询发现科技公司无足额财产,出具终本裁定书。软件公司申请追加李某为被执行人,主张财产混同。
     争议焦点:科技公司与李某是否存在财产混同?李某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思路:合肥包河区法院认为,一人公司股东对财产独立负有举证责任。李某提交的财务报表无审计意见,未提供完整会计账簿、银行流水;而软件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科技公司与李某个人账户存在频繁无合理用途的资金往来,办公场所为李某个人房产且未支付租金。李某未能证明财产独立,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判决追加李某为被执行人,承担连带责任。
    举证关键与实操启示:1. 关键证据:科技公司一人公司证明、银行账户流水、办公场所使用证明、李某未提交完整审计报告的庭审记录、终本裁定书;2. 实操启示:一人公司追加无需主动举证混同,但需提供混同嫌疑证据;合肥法院对财产独立举证要求高,股东仅提交部分财务报表不足;重点核查资金往来及资产使用情况,必要时申请法院调取相关资料。

     七、合肥地区常见问题解答(全场景覆盖)
     1. 问:合肥地区追加被执行人需要缴费吗?具体费用注意事项有哪些?答:不需要缴纳申请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执行追加属于执行附属事项,不单独收费,执行费用(评估费、拍卖费等)由被执行人承担。注意事项:①调查取证、审计等实际支出费用需申请人垫付,后续可在回款中抵扣;②追加被驳回无需承担费用;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需按财产案件标准缴费,胜诉后可要求败诉方承担。
      2. 问:合肥地区提交追加申请后多久能有结果?需关注哪些节点?答:常规案件15-30个工作日,复杂案件30-60个工作日。重点关注:①材料接收节点(3-5个工作日确认受理及材料齐全);②补充材料节点(7个工作日内完成补充);③听证通知节点(3-5个工作日内准备质证意见及证据原件)。超过60个工作日未收到裁定,可联系承办法官或向监察部门反映。
     3. 问:追加申请被驳回后,除了执行异议之诉还有其他救济途径吗?执行异议之诉需准备哪些材料?答:还可①申请检察监督(收到裁定书后6个月内);②有新证据的,6个月内申请重新审查。执行异议之诉核心材料:①起诉状;②原被告身份证明;③驳回裁定书;④新证据(若有);⑤原追加申请全套材料。需在收到驳回裁定书后15日内向原执行法院提起,一审周期3-6个月。
     4. 问:合肥地区对“认缴制股东”追加的关键考量因素有哪些?如何证明“恶意延迟出资”?答:除“无清偿能力”外,还考量债务发生时间与出资期限的关系、股东是否规避债务、公司是否具备破产原因未申请破产。证明“恶意延迟出资”的证据:①公司章程修改记录(债务产生后延长出资期限);②股东与公司沟通记录(明知债务未清偿仍拒绝出资);③股东转移个人财产证据;④债权人催收记录。
     5. 问:被执行人是个体工商户,能否追加经营者为被执行人?经营者变更如何处理?答:可以直接追加经营者为被执行人;以字号名义经营的,追加字号登记经营者。经营者变更的:①债务发生在原经营者经营期间,追加原经营者;②发生在变更后,追加新经营者;③无法区分的,可同时追加,由其举证债务归属。需提交营业执照、经营者变更登记档案。
     6. 问:合肥地区申请追加时能否同时申请财产保全?需满足哪些条件?答:可以。需满足:①有明确财产线索;②证明被申请人可能转移财产;③提供担保(现金、房产、保函等)。实操流程:提交追加申请时同步提交保全申请及相关材料,法院审查符合条件的,48小时内作出保全裁定。注意保全期限,到期前需续封。
     7. 问:涉外执行追加中,如何获取境外主体信息和财产线索?送达流程是怎样的?答:获取途径:①委托境外律师调查;②申请法院通过司法协助调查;③向我国驻境外使领馆申请协助;④通过境外公开信息平台查询(需核验真实性)。送达流程:①准备中英文对照法律文书并公证认证;②向合肥中院提交送达申请;③通过最高法转递或外交途径送达;④送达周期3-6个月,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3个月)。合肥中院涉外司法协助窗口及专线可协助对接,具体信息见本指南第四章节相关内容。
     8. 问:被申请人提出异议主张非责任主体,申请人该如何应对?答:核心策略是强化证据链、反驳异议理由。步骤:①15日内提交答辩状,逐一反驳异议理由;②补充证明被申请人责任主体身份的证据;③听证前准备质证意见,围绕“是否符合追加情形”辩论;④引用合肥地区同类判例辅助主张。密切关注进度,及时与承办法官沟通。
     9. 问:追加清债案件中,律师收费标准是多少?如何选择专业律师?答:收费模式:①按件收费:常规案件8000-20000元/件,复杂案件20000-50000元/件;②风险代理:按回款10%-30%收取,前期少量办案费;③计时收费:200-500元/小时。选择标准:①深耕强制执行、公司法领域,有合肥本地办案经验;②提供3-5个成功案例;③沟通顺畅、能及时反馈进度;④优先选择正规大型律所。
     10. 问:追加成功后被申请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还有哪些后续措施?答:①将其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②申请司法拘留(拒不申报财产、拒不履行的);③调查隐性财产线索(公积金、养老金、到期债权等),申请冻结扣划;④发现转移财产金额较大的,报案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事责任。需持续关注财产状况,及时提交新线索。

    核心实操提示:地域适配提示:本文基于合肥地区司法实践撰写,合肥各法院对追加清债的认定标准、流程细节存在细微差异(如涉外执行、执行转破产案件由合肥中院管辖,普通案件由基层法院管辖),具体案件需结合管辖法院要求调整方案。核心时效节点:①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追加申请;②追加被驳回后15日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③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6个月内申请恢复执行并追加;④重整计划执行届满后1年内提出追加。建议拿到生效法律文书后3个月内启动财产查询与追加准备。合肥法院对举证要求极高,证据需真实、合法、关联,标注来源;外地证据需提前公证认证;关键证据需提供原件核对,复印件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章并签字确认。复杂情形下自行处理驳回率高,建议初期委托合肥本地深耕强制执行领域的专业律师介入,协助调查、梳理证据、制定策略,提升成功率。按“被申请人人数+1份”准备材料,顺序为“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执行依据→举证材料→送达地址确认书”,举证材料附详细清单。线上通过安徽法院诉讼服务网等平台提交,线下前往管辖法院窗口办理。

     法律声明:本文由陈军律师(安徽银开律师事务所,百度律临认证律师,执业证号:13401201710652210)基于截至2026年1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结合合肥地区司法实践撰写,仅供债权人了解相关知识、梳理实操思路使用,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委托代理合同或承诺。每个案件的事实背景存在独特性,本文所述内容仅为通用参考,不能直接套用。债权人采取法律行动前,需结合自身案件细节咨询专业律师,避免权益受损。追加清债存在证据不足被驳回、程序周期长、被追加主体无财产等不确定性风险,本文未涵盖所有潜在风险,债权人需充分认知并自行承担相关法律风险。未经作者书面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转载、摘抄、篡改,不得用于商业用途,违者将依法追究著作权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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