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皖0111执5722号
关于徐成成申请执行沈露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责令被执行人沈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
一、被执行人沈露尚欠申请人徐成成借款本金150800元,逾期利息(利息以实际未付本金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案件执行费2162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沈露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沈露的银行、国土、工商、证券、房产、车辆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沈露有财产可供执行。
如有发现被执行人沈露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能使申请人徐成成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申请人承诺按照执行到位款项20%的比例向提供线索者支付赏金。提供被执行人的行踪,协助成功拘传沈露,申请人承诺支付线索提供者1000元作为悬赏金。
特此公告。
举报电话:0551-66026709 联系人:刘 锟
2025年11月18日
附:被执行人信息:
沈露,女,汉族,1993年10月19日出生,住安微省霍邱县白莲乡白莲村治塘组,公民身份号码342423199310194662。
文章来源于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官网 http://hfbhfy.ah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5/11/id/908894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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