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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银开律师事务所强制执行维权平台关于合肥某工程欠款纠纷案件的执行公告

安徽银开律师事务所 2025-12-06 0

       安徽银开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律所”)受合肥本地某建筑企业(以下简称 “申请执行人”)委托,就其与合肥某装饰工程公司、张某某(以下合称 “被执行人”)的工程欠款纠纷一案,已正式启动强制执行程序。为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发布本执行公告。
      一、案件基本情况
      执行依据: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于 202X 年 X 月 X 日作出的(202X)皖 0111 民初 XXXX 号民事判决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核心内容:判令被执行人合肥某装饰工程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欠款本金 268 万元及逾期利息(以 268 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5 倍,自 202X 年 X 月 X 日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被执行人张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两被执行人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合计 3.2 万元。
     委托情况:因被执行人未在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 202X 年 X 月 X 日正式委托安徽银开律师事务所强制执行律师团队,向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2X)皖 0111 执 XXXX 号。
      二、已采取的执行调查及管控措施
     本平台合肥强制执行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已快速启动财产线索排查及执行管控工作,具体措施如下:
      调查令专项核查:已向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赴中国建设银行安徽省分行等合肥本地金融机构,调取两被执行人名下银行流水、账户余额、理财保险、贷款授信及信用卡交易等金融信息,目前已初步锁定被执行人合肥某装饰工程公司在合肥本地某建行支行的基本账户及张某某名下的理财账户;
      不动产及车辆排查:联动合肥本地不动产登记中心、车管所,核查两被执行人名下合肥地区的房产、土地及车辆信息,已查明张某某名下登记有位于合肥市蜀山区某小区的房产一套,该房产已被法院依法查封;
      失信及限高措施: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本平台已协助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将两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禁止其实施乘坐高铁、飞机、入住星级酒店等高消费行为。
      三、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催告通知
      现责令两被执行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7 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全部债务(截至 202X 年 X 月 X 日,本息及相关费用合计已达 282.5 万元),或将款项足额汇入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指定执行账户(账户信息可联系法院或本平台获取)。若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义务,本平台将协助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采取以下进一步执行措施:
      对已查封的房产启动评估、拍卖程序,以拍卖价款清偿债务;
     对已查明的银行账户、理财账户资金进行强制扣划;
      若发现被执行人存在转移、隐匿财产等规避执行行为,将依法申请法院对其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四、案外人财产线索举报方式
     为全面排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两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合肥地区的未登记房产、隐蔽银行账户、到期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本平台及申请执行人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对提供有效线索并成功执结案件的,将给予相应奖励。举报联系电话:0551-65559151(安徽银开律师事务所强制执行维权平台专线)联系地址:合肥市 XX 区 XX 路 XX 号安徽银开律师事务所强制执行维权中心,电子邮箱:service@ahinkia.com
     五、特别声明
     本公告案件信息已做脱敏处理,仅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之用,不构成安徽银开律师事务所对案件事实的最终认定,相关权利义务以生效法律文书及法院执行裁定为准;本公告仅用于展示律所强制执行业务服务能力,不涉及当事人隐私及商业秘密的公开披露;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冒用本平台名义向被执行人收取费用,否则本所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被执行人履行全部义务后,本平台将及时向法院申请解除相关执行管控措施,并视情况发布结案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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