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军律师,安徽银开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百度律临认证律师,(执业证号:13401201710652210),专注合肥地区强制执行与不良资产处置领域近十年,熟悉本地司法实践,致力于为当事人提供高效、专业的执行解决方案。
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无论案件经一审、二审程序审结,还是以商事仲裁生效裁决为依据,精准掌握合肥中院专属执行规范,是保障合法权益顺利实现的核心前提。本文紧密结合合肥中院2025年最新执行工作指引、本地司法实践案例及一线法律实务经验,采用“流程拆解+标准指引”的呈现形式,以通俗化表述拆解全流程关键节点,助力当事人规避流程陷阱,高效兑现合法权益。
一、材料筹备:分类适配,精准匹配差异化规范。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执行申请材料的格式规范、提交份数及效力核验有明确要求,一审、二审及仲裁类案件的材料标准存在显著差异,材料缺失、格式不符或效力不足,均可能导致申请被退回。以下材料清单经合肥中院执行服务中心实操验证,当事人需逐一对照核查,确保筹备完备。
(一)核心必备材料清单(缺一不可)
1. 执行申请书(原件2份):申请书中载明的执行标的金额需精确到元,严禁使用“约XX万元”“大致XX元”等模糊表述;若需手写增补或修改金额,自然人需在修改处签字并按捺指印,法人则需加盖公章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文书末尾需注明“本人/本单位已知晓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材料邮寄及线上提交途径,同意采用电子送达方式接收各类执行法律文书”;未注明该条款的,需额外签署合肥中院制式《送达地址确认书》(可至执行服务中心申领)。申请书正文需明确列示“执行依据、执行标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措施”四大核心模块,排版清晰规整,避免随意改。
2. 执行依据及生效证明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1份):①一审/二审民商事案件:需提交判决书或调解书原件;二审案件另需附加盖二审法院档案查询专用章的送达回证,复印件需清晰呈现当事人签收日期,未盖章或信息模糊的材料将不予接纳。②商事仲裁案件:提交仲裁裁决书或调解书原件,同时附上仲裁机构出具的生效证明原件1份;境外仲裁裁决需额外提交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承认与执行裁定原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90条),前置流程说明:境外仲裁裁决向合肥中院申请执行前,需先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申请承认阶段需提交裁决书原件及中文译本、仲裁协议、申请人主体资格材料等(具体要求以安徽高院最新规定为准)。③公证债权文书:提交公证债权文书原件及公证机构出具的《执行证书》,证书中需明确载明债务人未履行义务的事实、具体金额及履行期限届满情况。
3. 申请人身份及关联证明材料(1份):①自然人申请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需手写注明“本复印件仅用于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并签字确认。②法人/非法人组织申请人: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证明书中需附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③分支机构申请人: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总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明确分支机构享有申请执行的权限范围。
4. 委托代理相关材料(1份):律师代理执行案件的,需提交律师事务所公函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律师执业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中需明确标注“执行代理”权限,具体列明财产信息查询、申请查封/扣押/冻结/扣划财产、参与司法拍卖、签订执行和解协议、领取执行款项等委托事项,避免权限表述模糊。
5. 被执行人身份信息及财产线索材料:①身份信息材料:自然人需提供户口本、身份证或户籍证明(无法提供原件的,复印件需注明来源并签字确认);法人需提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图(包含注册地址、实际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信息、股权结构、存续状态等内容,截图需在查询后1个月内打印生成;未标注实际经营地址的,需补充提交合肥市市场监管局备案的《经营场所证明》复印件)。②财产线索材料:单独装订成册,明确列明线索类型、具体详情、线索来源及获取时间(示例:房产线索需注明“合肥市蜀山区XX路XX花园3栋502室,不动产权证号:皖(2023)合蜀不动产权第XXXX号,线索来源:合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记录,获取时间:2025年X月X日”;银行账户线索需注明“中国建设银行合肥XX支行,账号:62XXXX********XX,线索来源:被执行人交易流水,获取时间:2025年X月X日”)。③其他补充材料:申请执行垫付诉讼费的,需提交法院出具的诉讼费结算票据原件及缴费凭证复印件;主张迟延履行利息的,需在执行申请书中明确利息计算方式及具体金额(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60条)。
所有复印件材料需保证清晰可辨,模糊不清的材料将被认定为无效;全部材料需按顺序连续标注页码,便于法院归档管理;法人提交的各类材料,所盖公章需与营业执照登记名称完全一致,不得使用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等其他印章替代。
二、材料提交:三类合规路径,规范操作防拒收。材料筹备完毕后,可通过现场递交、线下EMS邮寄、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全国版)线上平台提交三种合规方式办理,当事人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灵活选择。
(一)线下EMS邮寄(推荐方式:安全可追溯)
1. 收件信息:收件地址为“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怀宁路与祁门路交叉口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服务中心”,收件联系电话为“0551-65996004”(该电话为执行服务中心前台统一咨询热线,负责执行相关事宜的咨询与进度查询)。
2. 邮寄规范要求:仅接受中国邮政EMS邮寄(其他快递方式将被拒收);快递封面需按照固定格式填写,标准格式为“合肥中院执行案件-申请人名称-案件类型-材料套数”(示例:合肥中院执行案件-张三-商事仲裁案件-材料1套);快递内部需附带材料清单1份,清单中列明材料名称、份数及原件/复印件状态,清单需由申请人签字或加盖单位公章。3. 进度查询方式:材料邮寄后3个工作日内,可拨打执行服务中心咨询热线查询材料签收及审核进展。
(二)线上提交(适配异地当事人:便捷高效)
官方入口渠道: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全国版)微信小程序。
标准操作流程:完成注册登录后,选择“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点击进入“执行立案”模块,按照系统提示填写案件基础信息;上传材料扫描件(扫描件要求:分辨率不低于300dpi,文件格式为PDF,单页文件大小不超过5M,文件命名需遵循“材料类型-申请人名称”规范,示例:“执行申请书-王五”“生效证明-张三”);准确填写被执行人身份信息及财产线索,确保与纸质材料信息完全一致,提交后妥善保存系统生成的预立案编号。3. 关键时限要求:材料上传后2个工作日内,需登录平台查询“预审核结果”,法院将明确告知“审核通过”“需补充材料”或“材料不合格”;审核通过后3个工作日内,必须将纸质原件邮寄至合肥中院执行服务中心,逾期未邮寄的,系统将自动认定为撤回执行申请。
(三)现场提交(适配本地当事人:即时核验)。携带全套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前往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服务中心窗口递交,工作人员将现场核验材料完整性与合规性,若材料存在问题,可当场告知补正方向。
三、核心规则解析:读懂集约化改革,规避无效沟通。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自2024年起推行执行集约化改革,核心举措为“执行法官不设日常坐班窗口”,这一举措的核心逻辑是优化工作分工、提升执行办案效率:执行法官采用“外勤办案为主、集中办公为辅”的工作模式,专注处理查封房产、扣押车辆、司法拍卖、拘传被执行人、搜查隐匿财产等核心执行事务,无固定时间在窗口坐班接待当事人。材料接收、信息查询、进度咨询等非核心事务,由执行服务中心集中处理,实现“专业事务专人负责”,从分工层面保障核心执行工作高效推进。
材料审核通过后,合肥中院将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案件系统录入→合议庭分配→执行法官确定→办案系统信息同步”等流程(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此期间,案件信息尚未录入执行办案系统,通过任何渠道均无法查询到承办法官相关信息,反复致电咨询无法获得有效回应,建议当事人耐心等待分案完成;若超过7个工作日仍未完成分案,可拨打执行服务中心热线咨询进度。
四、对接法官:官方渠道对接,精准沟通提效。分案周期结束前,执行服务中心及12368诉讼服务热线均无法查询到承办法官信息,无需反复致电咨询,耐心等待是最优选择;分案完成后,需遵循“官方渠道对接+精准沟通”原则推进案件,避免无效奔波。
(一)两类官方查询渠道(首选专属热线,响应更高效)
执行服务中心专属热线(首选渠道):拨打号码为0551-65996004,接听时间为工作日上午9:00-11:00、下午15:00-16:30;拨打时需提供申请人姓名或企业全称、立案时间、案件类型等信息,工作人员可直接告知承办法官姓名、办公电话及合议庭组成人员信息。
12368诉讼服务热线(备选渠道):拨打0551-12368后,按照语音导航提示选择“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查询”,工作日全天可拨打;需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预立案编号,即可查询承办法官信息及案件进展情况。
(二)现场沟通:预约制对接,无预约不接待
1. 预约要求:如需与承办法官现场沟通,需提前1个工作日拨打法官办公电话,说明“案件编号+需沟通事项”,确认面谈时间;未提前预约直接到访的,仅能在执行服务中心提交材料,无法与承办法官直接面谈。
2. 现场沟通准备:预约成功后,携带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前往合肥中院执行服务中心接待室;现场沟通时优先提交书面材料,如《财产线索补充说明》《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申请书》等;沟通结束后,需配合法官完成谈话笔录的签字确认工作。
五、案件推进:沟通技巧与财产查控双轮驱动。成功对接承办法官后,高效沟通与精准财产查控是推动案件进展的核心要素,需把握“选对沟通时段、备齐核心材料、精准表达诉求”三个关键要点。
(一)沟通技巧:精准高效,直击核心诉求
优选通话时段(避开法官外勤高峰):优先选择工作日上午9:30-11:00、下午14:30-16:00拨打法官办公电话,此时段法官大概率在办公室处理文书工作;避开周一上午、周五下午及节假日前后,此类时段法官多处理紧急事务或外出执行,沟通效率较低,难以有效解决问题。
沟通前提前梳理核心信息:避免通话时遗漏关键内容,需提前整理两类信息,一是案件基础信息,包括执行案号、申请执行标的金额、执行依据文号;二是财产线索补充材料,明确列明合肥市范围内财产的具体信息,如房产不动产权证号、银行账户开户行及支行名称、车辆车牌号及年检地点等,同时附带线索来源证明,如不动产查询记录、银行流水截图等。
控制通话时长,精准表达诉求:建议通话时长控制在5分钟以内,开门见山说明核心诉求。参考话术:“您好,我是(2025)皖01执XXXX号案件申请人张三的委托代理人李四,现补充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合肥市包河区XX家园的房产线索,不动产权证号为皖(2024)合包不动产权第XXXX号,恳请法院尽快对该房产采取查封措施,感谢配合。”
(二)财产查控:依托联动机制,实现精准摸排。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与本地多个职能部门建立执行联动协作机制,财产查控采用“网络查控+线下查控”相结合的方式,财产线索的精准度直接决定查控工作效率。
网络查控:分案完成后,承办法官将自动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合肥市辖区内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公积金、微信及支付宝余额、股权、理财产品、有价证券、互联网银行账户等9类财产信息;查控结果将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文书或电话反馈给申请人;若申请人对查控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反馈后3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异议申请及补充线索材料。
线下查控:若网络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需及时提交具体财产线索,申请法官启动线下查控程序。合肥中院与合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车辆管理所、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税务局等部门建立了专属协作通道,可快速调取多项关键信息,包括:①被执行人名下拆迁安置协议、回迁房分配记录(对接合肥市拆迁管理办公室获取);②企业水电缴费记录、实际经营地址租赁协议(对接合肥市水务局、供电局获取);③股东出资情况、股权变更记录(对接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获取);④被执行人纳税记录、社保缴费记录(对接合肥市税务局、社会保险局获取),通过多部门联动实现对被执行人财产的全面摸排。
(三)特殊财产处置规范(2025年本地实操要点)
唯一住房处置规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只要满足“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这一前提,即可对被执行人唯一住房启动拍卖程序。合肥市本地实操标准:参照2025年合肥市廉租住房月租金标准1200元,为被执行人预留5-8年的租金,具体预留年限根据房屋面积、被执行人家庭人口数量综合确定。【2025年本地实操案例】合肥市蜀山区XX家园小区一套89㎡的被执行人唯一住房,法院按标准预留8年租金共计11.52万元后,通过司法拍卖平台公开拍卖,最终以138万元成交,拍卖溢价率达15%,拍卖所得款项优先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务。
企业股权处置流程:法院首先向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股权冻结裁定书,限制被执行企业股权的转让交易;随后通过司法拍卖平台对冻结股权进行公开拍卖。依托合肥市本地企业信用信息联动机制,股权冻结信息、拍卖信息可快速同步至市场监督管理局,股权处置周期较动产处置缩短15-20个工作日,有效提升股权处置效率。
六、执行过程中若遇异议或其他特殊情况,需严格遵循合肥中院2025年最新实操规则,明确举证要求与处理流程,避免因流程疏漏错失维权时机。
(一)案外人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并提出异议的,需在执行程序终结前向合肥中院提交书面异议申请;收到法院异议裁定后,需在15日内就异议结果向合肥中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逾期未提起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异议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异议之诉立案必备材料:1. 民事起诉状(原件2份,列明原被告信息、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末尾需签字或盖章);2. 法院作出的执行异议裁定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3. 案外人身份证明材料(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4. 支持自身权利主张的证据材料(如权属证明、合同、转账记录等,按清单顺序装订成册);5. 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明确诉讼代理权限)。
(二)特殊权利主张的举证要求与认定标准。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与担保人“优先受偿权”: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不影响法院推进执行拍卖程序,法院仅需在拍卖公告中明确标注优先购买权人信息;担保人主张优先受偿权的,需提交合法有效的担保合同、抵押登记证明等佐证材料,经法院核实确认后,可在执行款项中优先受偿,不影响整体执行流程推进。
被拆迁人安置权:若在法院查封房屋前,被拆迁人已与拆迁单位签订合法有效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且协议中明确了具体的安置房屋信息,被拆迁人据此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法院通常予以支持。需提交的佐证材料包括: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原件、拆迁办出具的备案证明(加盖公章)、近6个月的水电缴费单据及物业费缴纳记录;其中,补偿协议需明确载明安置房屋房号及交付时间,备案证明需标注“已备案”字样。
借名登记所有权:主张借名登记所有权以对抗执行的,需提交以下佐证材料:购房款全额转账凭证(银行流水,需证明款项直接支付给开发商)、借名登记协议原件、近2年的居住证明(如物业费缴纳记录、水电费缴纳单据)、证人证言(证人需出庭作证);仅提供借名登记协议而无对应购房款转账记录的,法院不予采信该主张。
对抗执行的租赁权:主张租赁权以对抗执行的,需提交三项核心材料:查封前签订的租赁合同原件、与租赁期限对应的租金转账凭证(银行流水)、房屋装修合同及入住照片;若租赁合同签订于法院查封之后,或租金以现金支付且无任何凭证的,该租赁权将被认定为无效,无法对抗执行。
(三)追加未足额出资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操作规范
1. 适用条件:当企业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且其股东存在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等情形时,可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
2. 必备材料:公司章程、验资报告、银行流水记录、股东出资瑕疵证明材料(如抽逃出资的转账记录、未按期出资的佐证等)、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原件2份,明确列明追加理由及事实依据)。
3. 处理流程:合肥中院收到追加申请后,将在15日内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期间不停止原执行程序的推进;经审查符合追加条件的,法院将作出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裁定;申请人或被追加股东对裁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裁定后10日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四)若被执行人以“仲裁程序违法”“裁决事项超出仲裁协议约定范围”等为由,向合肥中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法院将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期间不停止执行程序的推进;经审查认定异议成立的,法院将作出不予执行的裁定,申请人对该裁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裁定后10日内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五)终本案件的适用条件与后续保障机制
终本适用条件:法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含网络查控、线下联动查控等),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惩戒措施的,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本前置要求:法院作出终本裁定前,承办法官需约谈申请人,明确告知财产查控结果、终本的法律依据及后续权利保障途径;若法官未履行约谈义务,申请人可向合肥中院纪检监察部门投诉,保障自身知情权。
后续保障机制:终本后5年内,法院将定期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核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的,可随时向合肥中院执行服务中心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及对应证据材料,法院审核通过后,7个工作日内恢复执行程序;恢复执行无需申请人预交申请费,且整个强制执行程序中,申请费均不由申请人预交,最终由被执行人承担。
七、避坑指引:规避三类高频执行误区
一、常见问题包括遗漏仲裁生效证明、境外仲裁裁决承认裁定、公证《执行证书》等合肥中院专属要求材料,或执行申请书未注明电子送达条款、标的金额表述模糊、修改处未按规定签字盖章等,均可能导致材料被直接退回。
律师建议:材料提交前,对照本文清单逐项核查,重点核对修改处签章完整性、电子送达条款是否注明、材料时效是否符合要求(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需在1个月内生成);若对材料合规性存疑,可拨打0551-65996004向执行服务中心咨询,或委托本地专业律师审核材料。
二、:仅提供“被执行人在合肥有房产/车辆”等模糊不清的线索,导致法官无法精准启动查控程序,延误执行进度。
律师建议:将财产线索细化至具体信息,如房产需明确到门牌号及不动产权证号,银行账户需注明开户行及具体账号,车辆需列明车牌号及年检地点,同时附带线索来源证明材料;线索越精准,执行查控效率越高,案件推进速度越快。
三、 当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未及时向法院申请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拘传、罚款等惩戒措施,放任被执行人转移财产,导致后续执行难度增加。
律师建议:分案完成后,立即向承办法官提交《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申请书》,同步申请查询被执行人出入境记录、高铁及飞机购票记录,及时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从源头遏制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的行为。
八、常见问题解答(FAQ)
问:尚未获取执行案号,能否查询承办法官信息?答:可以查询。需向执行服务中心提供申请人姓名/企业全称、申请人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立案时间,工作人员可通过身份信息匹配案件,查询并告知承办法官相关信息。
问:直接前往合肥中院,能否直接见到承办法官?答:不能。合肥中院执行法官实行外勤为主的办案模式,无日常坐班接待制度。如需与法官面谈,必须提前1个工作日拨打法官办公电话预约;未预约直接到访的,仅能在执行服务中心提交材料,无法与承办法官直接沟通。
问:商事仲裁案件申请执行,是否必须提供仲裁生效证明?答:是合肥中院的硬性要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未提交仲裁机构出具的生效证明的,执行立案窗口将不予受理;通常情况下,仲裁机构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可出具生效证明。
问:终本后发现新的财产线索,如何申请恢复执行?答:需向合肥中院执行服务中心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及新财产线索对应的证据材料(如房产登记信息、银行流水记录、股权变更记录等),法院审核通过后,将在7个工作日内恢复执行程序。需特别说明的是,整个强制执行流程(包括首次申请执行和恢复执行)均无需申请人预交申请费,申请费最终由被执行人承担。
九、核心要点提炼+官方渠道汇总
(一)核心流程要点提炼。遵循本地执行规则筹备材料→通过规范渠道提交(无需预交申请费)→等待分案完成(约7个工作日)→精准对接法官+提供具体财产线索→依托本地联动机制推进财产查控;全程申请费由被执行人最终承担。
(二)官方渠道信息汇总
执行服务中心咨询热线:0551-65996004(工作日上午9:00-11:00、下午15:00-16:30)
线上立案平台: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全国版)微信小程序
司法拍卖平台: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指定司法拍卖平台(可通过合肥中院官网查询具体入口)
官方文书模板获取渠道: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执行服务”栏目→“文书下载”板块
重要提示:
1. 本文涉及的合肥中院执行流程、材料要求、联系方式等信息,可能因法院工作调整发生变动,最终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最新发布内容及实际办理要求为准,建议当事人办理前通过官方渠道核实确认;
2. 材料提交后,妥善留存快递面单、线上提交回执等相关凭证,便于后续查询案件进度;
3. 执行过程中涉及的法律文书送达、财产查控结果、裁定文书等关键信息,均以法院出具的正式文书为准。
免责声明:
本文内容仅为强制执行流程的科普解读与实操指引,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法律建议。
执行案件可能存在个案差异,若需针对性法律帮助,咨询专业律师或直接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服务中心寻求官方指导。
因依据本文内容操作产生的任何法律风险及损失,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手机扫一扫也能查看
本文网址:https://www.chenjun.net/zxcs/1285.html
关键词:
COPYRIGHT © 安徽银开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明图网络
网站备案号:皖ICP备2022017268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