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落实《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巩固“江淮风暴”执行攻坚成果、加强执行长效机制建设的意见》,最终实现由“基本解决执行难”到切实解决执行难的跨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坚持党的领导、以人民为中心、强制执行、及时执行、规范执行、统一管理、改革创新等执行工作原则,推进执行案件接收比良性平衡,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
二、实现执行工作“一把手”工程常态化,院党组书记、院长靠前指挥,切实解决实际困难。两级法院党组每季度听取执行工作汇报,对执行工作作出具体部署。
三、严格落实最高法院关于执行人员配置的要求,结合本院实际科学配置执行力量,缓解案多人少矛盾。加强执行队伍专业化建设,争取省高院支持,对执行干警进行精准化培训,提高执行专业化水平。
四、改变传统的“单兵作战”办案模式,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1+N”执行团队模式(即:执行指挥中心+若干执行团队模式),配齐人员,明确分工,精细办案,繁简分流,实现扁平化、集约化、可视化管理,提高办案质效。
五、加强执行指挥中心建设,充分发挥执行指挥平台功能。全面落实值班制度,填写值班日志,及时处理执行事务。依托执行指挥平台,研判数据发现问题;推进网上办案工作,确定专人对案件办理流程节点进行监控,杜绝节点超期,执行信息及时录入案件管理系统,法律文书统一在网上制作、审批、流转,确保线上线下一致。全面建立“执行110”制度,两级法院都要明确“执行110”负责人,设立报警电话,安排专人值守,确定值班车辆,对执行线索需在一小时内报“执行110”负责人处理,基层法院对辖区内重大敏感类突发事件需在一小时内向市中院报告。市中院执行指挥中心要加强对基层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工作的统一管理,及时督导,对执行指挥中心运行情况每月进行通报,运行不畅的责令限期整改。
六、用足用活强制执行措施,主动开展网络查控,及时核实财产线索,对规避、抗拒执行的根据情节及时采取拘传、罚款、拘留强制措施,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或引导当事人通过自诉方式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有条件的法院成立审理拒执犯罪合议庭或明确专人负责审理。市中院执行案件当事人要求追究被执行人刑事责任的,经市中院指定,可以由辖区内其他法院受理。
七、健全执行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协调机制。强化全市法院执行工作“一盘棋”意识,坚决贯彻上级法院的工作部署、督导意见。根据省高院安排,市中院定期组织开展全市法院集中执行活动,并根据实际需要适时组织开展专项执行活动。市中院在组织集中执行、专项执行或其他重大执行活动中,可以统一调度、使用各基层人民法院的执行力量,包括执行人员、司法警察、执行装备等。
八、强化主动执行意识,对受理的执行案件,需及时采取执行措施,杜绝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各基层人民法院应于每季度末将法定期限内未结的案件报送市中院,并说明原因。
九、市中院在督办、信访、巡查以及通过大数据分析发现基层法院办理执行案件不规范的,可以调阅有关案件卷宗,必要时通知该院执行部门负责人或案件承办人携卷汇报案件执行情况。对有财产可供执行却超期未结案件,市中院执行局可以决定提级执行、指定执行或协同执行。
十、对下列执行案件,市中院认为有利于案件解决的,可以指定其他法院执行:(一)两个或两个以上法院的执行案件为同一被执行人;(二)同一当事人在一个法院的执行案件中为申请执行人,在另一法院的执行案件中为被执行人,指定由某一法院执行便于问题解决的;(三)有财产可供执行,超过法定期限未结案的;(四)其他需要指定执行的情形。
十一、原执行法院应在收到指定执行、提级执行裁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案件主要材料(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书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相关手续等)移送接受指定的法院或提级执行的法院。
十二、对多个法院立案受理的系列、关联案件以及有重大影响,社会高度关注的案件,市中院可以决定与有关法院协同执行;协同执行案件不移送、不提级,办案主体仍是执行法院。市中院决定协同执行后,与执行法院共同商定执行实施方案,并明确具体法院负责实施执行方案。参与协同执行的其他法院执行干警可以凭《协同执行决定书》和公务证件开展具体执行工作。
十三、市中院每季度召开一次执行案件现场调度会或执行案件评析会,重点对执行质效管理和综合管理考核指标进行研判、调度,对指定执行、提级执行、执行监督的案件进行评析。原执行法院需书面报告上述案件执行情况,原案件承办人需到会说明原因。
十四、完善执行考核机制,结合基本解决执行难第三方评估指标体系和执行质效指标、综合管理指标每半年对基层法院进行一次综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在全市通报。
十五、在执行工作中,基层法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中院应当予以约谈、通报批评、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相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纪律处分(一)上级法院发函要求报告案件办理情况,基层法院无正当理由不报告或逾期报告;(二)上级法院作出监督、复议、执行意见,基层法院拒不落实或消极落实;(三)基层法院不服从上级法院统一管理的其他情形。对存在上述情况以及考核核心指标在全省法院排名靠后的,同时向当地党委进行通报,并在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中予以扣分。基层法院执行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在按干部管理制度和法定程序规定办理任免手续前,需征求市中院意见。市中院认为基层法院执行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不称职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予以调整、调离或者免职。
十六、加强立案、审判、执行等部门的配合,立案阶段、审判阶段要考虑执行因素,做好财产保全工作。畅通“执转破”渠道,通过破产程序有效消解执行案件。加强执行信访协调配合,执行信访专人办理,切实解决好人民群众关心的执行信访问题。
十七、深入推动执行联动机制建设,在党委绝对领导下,加强与执行联动单位的合作,形成执行合力。两级法院宣传部门要通力配合,注重执行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十八、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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