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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长丰县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款管理办法(试行)

安徽银开律师事务所 2025-12-24 0

      为规范对执行案款的管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执行案款收发的通知》、省高院《关于执行案款管理工作指引》及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等,结合我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执行案款,是指执行程序中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代管的款项,主要包括:(一)被执行人自行或第三人代为向人民法院交付的用于支付、返还、抵销债务的款项;(二)人民法院扣留或提取的款项;(三)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四)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拍卖变卖过程中收取的保证金;(五)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代管的其他款项。

      第二条    执行案款的管理实行执行局与财务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监督的原则。执行局负责执行案款登记、发放等业务管理,财务部负责资金收取、发放核销等资金管理。财务部应当对执行案款的收付进行逐案登记,建立会计明细账,明确资金管理责任人。

       执行局应当指定执行案款管理专员负责执行案款专项管理,设立执行案款台账,逐案登记,每月前五个工作日内就执行案款收发、账户余额等情况与财务部进行一次对账,组织执行人员对执行案款专户的不明款项及时进行登记,督促执行案款及时发放。

      第三条   执行案款应当设立执行案款专户或在案款专户中开设执行案款子账户,并与 “一案一账号” 执行案款管理系统对接,实现执行案款专项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执行案款的收取、发放均应当通过 “一案一账号” 执行案款系统办理。执行通知书中载明系统虚拟子账号,并告知不得汇入虚拟收款账户以外的账户,同时告知和引导被执行人交款时准确填写执行案件案号、被执行人姓名或名称、交款人姓名或名称、交款用途等信息;被执行人现场交付现金的,应当在执行案款管理系统中记录相关信息。

     第四条

发放执行案款应当采用转账的方式,确因数额较小、被执行人交付现金,且申请执行人能在三日内领取的,发放方式由执行法院根据工作实际确定,但均应当记录入系统。

     第五条   发放案款由合议庭决议作出。除依法应当退还给交款人的,对于拟发放给申请执行人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的,经合议庭审查后,报执行局长审批。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发放案款实行逐笔审批和线上线下双重审批。线上审批流程中对线下付款情况备注说明,由财务部对线上、线下手续核对以后发放。

     第六条    发放执行案款应当填写执行案款发放通知书,注明执行案款案号、案由、款项汇入方、收款金额、款项转出方、付款金额、账号、开户银行、剩余金额、付款理由、付款日期等。执行案款的收发凭证、相关证明材料,应当附卷归档备查。

     第七条   根据拟发放执行案款金额大小,分别履行以下手续:(一)拟发案款金额小于等于一百万元人民币的,承办人应当填写《案款发放审批表》(重大社会影响、舆情、群体性案件同时应当附案款发放单位及相关情况说明),提交案款管理专员审核(重点审核是否存在诉讼发放、违规代领等现象),并报经执行局长审批后,流转至财务部办理付款手续;(二)拟发案款金额大于一百万元人民币的,案款管理专员审核通过后报经执行局长审核,并报分管院长或本院院长审批同意后,流转至财务部办理付款手续。

      第八条   执行人员应当在收到财务部执行案款到账通知之日起十五日以内完成执行案款的核算、执行费用的结算、通知申请执行人领取和执行案款发放等工作。未按期发放的,执行人员应当书面说明原因。对执行案款到账之日起十五日内未发放且无法定延迟发放情形的,执行局长应当责令案件承办人提交合议庭讨论发放,并予以通报。

     第九条   财务部应当在接到执行局流转的执行案款发放通知书后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发放工作。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人员经报执行局长或分管院领导批准后,可以将执行案款延迟发放,并将相关审批手续附卷:(一)申请执行人申请延期领取的;(二)申请执行人提供的领款账号暂时无法支付的;(三)按照申请执行书中载明的联系方式,尚未通知到申请执行人的;(四)申请执行人经通知未按时领取的;(五)当事人负有同时履行义务且申请执行人尚未履行的;(六)当事人对执行案款金额有争议需要审查的;(七)应退付被执行人或案外人,尚未通知到的;(八)被执行人申请破产已被裁定受理的;(九)涉众案件退付金额、利害关系人身份需要核实的;(十)需要进行案款分配的;(十一)执行案款因另案涉及、执行或涉嫌犯罪等原因被保全的;(十二)执行案件被依法中止或暂缓执行的;(十三)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延迟发放的。上述情形消失后,执行人员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发放。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发放执行案款的,执行人员经报执行局长或分管院领导批准后,可以将执行案款提存,并将相关审批手续附卷:(一)申请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领取的;(二)按照申请执行人提供联系方式核实无法通知其领取的;(三)申请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四)申请执行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的;(五)应退付被执行人或案外人,且核实无法通知的;(六)有其他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发放的。上述情形消失后,执行人员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发放。

      第十二条    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以和解分期履行方式结案的,为当事人约定定期交付、领取执行款,对于超过三十日但未超过约定期限的执行款,不予提存。

     第十三条   需要提存执行案款的,执行人员应当填写执行案款提存审批表并附证明材料。执行案款提存审批表中应当注明执行案件案号、当事人姓名或名称、交款人姓名或名称、交款金额、交款日期、交款方式、收款人姓名或名称、提存金额、提存原因等情况,报经执行局局长或分管院领导审批后,办理提存手续。提存费用应当告知申请人由其承担,并从执行案款中予以扣除。

      第十四条  本院财务部应当对执行案款账面库存情况进行动态审查,每周督促承办人及时处理入账款项,对暂时未处理的执行案款,逐笔核实,说明情况。执行局每月制定台账报表,对未发放的执行案款进行逐案登记,对于可发放执行案款及时予以发放,暂时无法发放的注明原因,核实无法落实权利人的提请财务部上缴财政。

     第十五条   执行人员调离执行局,移交案件时须移交执行案款收付凭证及相关材料。执行案款收支情况复杂的,可以在交接时进行审计。执行案款交接不清的,不得办理调离手续。

     第十六条   执行局应当配备执行案款管理专员,或明确专人兼任。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对于直接 “一案一账号” 系统汇入、无需承办人手工登记、直接进入相关案件名下的执行案款,提醒承办人查看并及时发放;(二)集中监控超期未发放的执行案款,对五个工作日内将届满超期或已经超期未发放的执行案款进行提醒或通报;(三)通过所在法院基本账户或执行案款专户汇入的不明执行案款,对汇款人、银行附言等主要信息查询排查,督促承办人在五个工作日内登记到所属执行案件的虚拟账号内;(四)督促承办人在执行案款到账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执行案款核算、执行费用结算、通知申请执行人领取和执行案款的发放等工作;(五)对于承办人在执行案款管理系统提交发放申请及相关审批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包含收据、参与分配函、分配方案、委托手续等)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报执行局长或分管院领导审批;(六)对于 “一案一账号” 执行案款系统使用情况、执行案款发放情况、不明执行案款清理情况,以及相关制度落实情况进行实时监管。

     第十七条   本院监察室对执行案款进行动态监管。执行局每月将超期未发案款清单报送督察室备案,督察室不定期对执行案款情况进行抽查。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发放的案款,或发现执行案款管理或资金情况存在异常的,报经院长同意后,启动 “一案双查”,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发现有挪用、侵占、贪污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事实和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院党组应当每半年听取一次执行案款管理工作报告,并每年安排执行局、财务部及督察室进行一次执行案款专项清理。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施行前本院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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