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所简介
办公环境
律所资质
收费标准
历史荣誉
媒体报道
发展历程
工作机会
线索排查
追加清债
查封扣押
评估拍卖
强制扣划
反执抗辩
执行异议
拒执追责
执行动态
法条解读
执行常识
执行观点
执行文书
执行访谈
执行讲堂
执行纪实
合肥团队
芜湖团队
阜阳团队
安庆团队
滁州团队
六安团队
蚌埠团队
淮南团队
本地新规
案例精析
执行要点
执行策略
执行百科
成功案例
客户评价
执行手记
律所动态
律所文化
通知公告
党团建设
品牌建设
战略合作
社会责任
法律声明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否包括人民法院制作生效的调解书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判决、裁定”,不包括人民法院的调解书。对于行为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调解书的行为,不能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手机扫一扫也能查看
本文网址:https://www.chenjun.net/zhixingfagui/1170.html
关键词:
合肥市政务区金潜广场20层、商111东
service@ahinkia.com
0551-65559151
COPYRIGHT © 安徽银开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明图网络
网站备案号:皖ICP备2022017268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