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提高执行效率,确保及时有效办理各类执行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全省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执行案件流程管理,是根据不同类型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的不同阶段,对执行案件的办理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和管理。
第二条 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实行公开、公正、规范、高效、廉洁、有序的原则,规范执行案件办理过程中的各个环节。
第三条 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兼顾案件质效,强化执行的分权运行,坚持分段集约与承办人员主办相结合,实行繁简分流。
第四条 执行案件立案时间、承办人员、案件进度、执行结果等信息应当根据要求输入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及安徽省法院审判管理信息系统,并形成执行日志入卷。 第五条执行流程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的情况和信息,除依法应当保密或公开后可能发生妨害执行的情形外,均可以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公开。
第六条 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应当连续不间断进行,除依法中止执行、暂缓执行、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等情形外,各个环节均应当按照时限和工作要求予以落实。
第七条 各级法院应当建立执行案件流程信息定期汇总、分析、通报制度,强化期限管理,提高管理效能。
第八条 执行案件办理应当坚持能动执行原则,遵循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相结合,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树立人民法院司法权威。
第九条 行政非诉、行政诉讼、财产保全、先予执行、刑事案件财产刑等案件的执行,应当统一由执行机构负责实施。人民法庭审理的案件原则上由人民法庭负责执行,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应当由执行机构执行。人民法庭执行的案件应当由执行机构统一管理。
第十条 各级法院应当规范执行指挥中心等执行快速反应机制的运行程序,制定统一受理和处置紧急执行线索、执行情况和突发事件的操作细则,防止因渠道不畅、反应迟缓而错失执行时机或导致情况恶化。(略)
律师解读:这份规定是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覆盖执行全流程的系统性办案规范,目的是通过刚性时限、程序约束、分权监督和质效管理,解决执行不规范、效率低、监督弱等问题。这份规定本质是把执行全流程程序化、时限化、责任化。对律师而言,核心价值在于:可依据明确时限监督法院每一步程序,超期即可申请督办、异议、提级执行;财产查控、处置、分配规则清晰,便于精准设计执行方案;异议、复议、案外人救济、监督、协调路径完整,可多层次维权纠错;终本、恢复执行规则明确,有利于长期跟踪案件、维护当事人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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