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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律师精准辨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适用边界 —— 从保全裁定执行主体谈起

安徽银开律师事务所 2025-12-10 0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之一 【禁业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由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每年都会出现新变化,安徽银开律师事务所强制执行律师团队将在此网站页面每年更新一次该罪名的刑法理论和量刑标准:有人提出民事诉讼中被告没有执行保全裁定内容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这种观点我不认可。保全裁定的执行主体是法院,执行方式是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没有执行保全裁定的权利。如果非法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行为发生在诉讼保全程序中,而没有进入执行程序,那么应当以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定罪。被告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后,裁判生效前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在判决、裁定生效后经查证属实,要求其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可以认定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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