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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律师视角: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与执行失职罪的量刑标准及司法实践

安徽银开律师事务所 2025-12-10 0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由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每年都会出现新变化,安徽银开律师事务所强制执行律师团队将在此网站页面每年更新一次该罪名司法理论和量刑标准:司法工作人员受贿后同时又构成徇私枉法裁判的,属于牵连关系,择一重罪处罚。刑法总则中没有对于牵连犯定罪处罚的明确原则规定,刑法分则具体条文中有关的规定也并没有完全采纳刑法理论上“择一重罪从重处罚”的原则,而是作出一些特别规定。具体有三种情形:
      一是按手段行为定罪处罚,如伪造货币并出售的,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以伪造货币罪定罪从重处罚;
     二是以目的行为定罪处罚,如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金融凭证诈骗罪定罪处刑;
      三是数罪并罚,如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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