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律理解与适用提示。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实施多个犯罪行为存在牵连关系时,定罪处罚规则较为复杂。我国刑法总则未对牵连犯的处理作出统一原则规定,刑法分则根据不同情形作出了具体规定,主要包括:以手段行为定罪从重处罚,如伪造货币并出售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三款以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以目的行为定罪处罚,如使用伪造、变造的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款以金融凭证诈骗罪定罪处罚;数罪并罚,如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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