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标注:我是陈军,安徽银开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执业证号 13401201710652210,主要业务方向为合肥地区的强制执行。我长期办理各类执行案件,同时参与《合肥强制执行百科》体系化内容的撰写,侧重执行流程、查控措施、终本与恢复执行、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等实务问题的梳理与总结。希望通过分享可操作的信息,帮助读者了解执行程序,减少不必要的时间和精力消耗。
咨询内容:我是合肥一名供应商,高新区一家科技公司欠我12万元货款,我胜诉后申请强制执行,但公司名下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已经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后来我查到,这家公司的两个股东都没按章程约定实缴出资,出资期限是2035年。在合肥,这种未到出资期限的情况,能要求股东承担责任吗?
陈军律师解答:合肥本地供货商若遭遇合作企业拖欠款项,胜诉后申请强制执行却发现对方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且已被法院纳入失信名单,后续查实该企业股东未按约定实际缴纳出资、出资期限尚未届满,能否要求股东承担清偿责任?这是合肥地区众多债权人常面临的执行困境。针对企业无财产可执的难题,追加未实缴出资股东为责任主体,是合肥本地司法实践中常用的维权路径。依据相关司法会议纪要及本地法院裁判规则,即便股东出资期限未届至,债权人仍可通过合法程序主张股东承担责任,核心在于触发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主张股东承担责任需同时满足两项关键条件,缺一不可:程序层面,法院经全面调查确认被执行企业无财产可供执行,已依法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的相关裁定,这是启动后续维权程序的前提;事实层面,股东未实缴出资的事实需明确可查,可通过调取企业工商登记资料,凭借其中载明的出资约定、实际缴纳情况等信息佐证。
债权人需向对应辖区法院提交追加责任主体的申请,并备齐核心证据材料支撑主张,具体如下:法院出具的终结本次执行相关文书,用以证实企业无财产可执的实际状况;被执行企业工商档案资料,佐证股东未实缴出资及出资期限的相关约定;证明债权合法有效的生效法律文书,以及此前申请强制执行的相关材料,确保整条证据链条完整可追溯。
若股东以出资期限未届满为由提出抗辩,法院会结合企业已被列为失信主体、无实际经营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等客观情形,综合判定是否支持出资义务加速到期,依法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合肥本地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的处理需精准把握本地法院裁判尺度,结合具体案情梳理证据链条、规范程序流程,高效推进维权工作,助力债权人挽回合法损失。
合肥本地法律维权提示:此类执行纠纷案件专业性极强,且需深度契合合肥本地司法实践特点。建议债权人遭遇类似困境时,及时咨询熟悉本地执行规则的合肥专业律师,借助专业力量固定证据、规范流程,最大程度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律师可结合案件实际,制定针对性维权方案,协助推进责任主体追加、财产线索排查等相关工作。
补充提示:工商档案调取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可委托专业人员协助办理,确保获取资料的合法性与完整性;案件处理期间,需及时跟进法院程序进展,同步补充新证据,避免因程序瑕疵影响维权成效。不同案件情形存在差异,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认定需结合实际案情综合判断,切勿仅凭通用指引盲目操作。
法律声明:本文内容仅供法律科普与参考,不构成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或委托代理关系。任何基于本文内容作出的决策及行为,均由行为人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需针对具体案件获取精准法律指导,建议联系合肥本地专业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结合案件细节出具合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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