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军律师,安徽银开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百度律临认证律师,(执业证号:13401201710652210),专注合肥地区强制执行与不良资产处置领域近十年,熟悉本地司法实践,致力于为当事人提供高效、专业的执行解决方案。
在合肥蜀山区、庐阳区、包河区、瑶海区等核心城区强制执行实务中,拒执罪的适用常因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范围模糊陷入困境,追责对象难以精准锁定。合肥本地司法实践显示,房产中介、银行网点、物业公司等机构常因协助行为卷入拒执纠纷。安徽银开律师事务所结合《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及合肥本地近 3 年司法实践共识,深度解析两类主体的认定难点与实务指引,提供可落地的解决方案。
一、协助执行义务人:范围界定模糊,主观故意难证明。协助执行义务人是拒执罪主体认定的高频争议点,合肥核心城区案件中,房产中介、银行网点、物业公司等因业务属性常成为争议对象,核心难点在于 “知晓执行案件” 与 “协助规避行为” 的关联性认定,这也是合肥强制执行咨询中当事人最关注的问题之一。
(一)常见协助执行义务人的认定困境。房产中介的责任边界模糊:合肥核心城区一起房产过户拒执案(案例来源于网络,经改编脱敏处理)中,被执行人隐瞒房产被查封事实,委托中介挂牌出售,中介促成交易后协助办理网签备案。此类案件中,中介是否属于 “协助执行义务人” 存在分歧。合肥本地司法实践要求证明中介 “明知房产被查封仍协助交易”,但实践中中介常以 “不知情”“仅履行常规居间义务” 抗辩。合肥强制执行律师提示,关键在于核查中介是否收到相关协助执行通知,或通过房产备案系统、行业内部信息渠道知晓查封信息。
银行网点的协助行为认定争议:合肥核心城区某借款合同拒执案中,银行网点在收到法院冻结被执行人账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仍为被执行人办理大额转账业务。但银行辩称该操作系柜员疏忽导致,非故意协助规避执行。合肥本地司法实践中,银行作为法定协助执行义务人,收到协助通知后需履行审慎审查义务,即便因疏忽导致违规操作,若造成执行款项流失,仍可能被认定为 “协助规避行为”。合肥本地处理此类案件时,通常结合银行内部操作流程、通知送达记录、柜员培训记录等证据综合判定过错程度。
物业公司的配合义务争议:合肥核心城区某房产查封拒执案中,物业公司明知房产被法院查封,仍允许被执行人出租并收取租金,未将租金交付法院。此类情形下,物业公司是否属于协助执行义务人,合肥司法实践存在不同观点。依据合肥本地近 3 年脱敏判例共识,若物业公司收到相关协助执行通知书,需履行租金代收代缴义务;未收到通知但明知查封事实,且通过收取租金获取额外收益的,大概率会被认定为协助执行义务人。
(二)合肥本地认定核心:“明知” 与 “协助行为” 的双重举证。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及合肥本地拒执罪审理实践共识,认定协助执行义务人需满足两个核心要件:一是明知执行案件存在,二是实施了协助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积极行为。
合肥本地法院举证要求具体包括:1. 法院已向义务人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需提供送达回证、快递记录等佐证);2. 义务人存在明确协助行为(如房产中介促成查封房产交易、银行违规转账、物业公司隐瞒租金收入等);3. 协助行为与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结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当事人可通过调取义务人的业务记录、沟通记录、内部工作台账等证据,佐证其 “明知” 的主观状态,必要时可委托合肥强制执行代理律师申请法院调查令获取关键证据。
二、担保人:责任范围界定不清,追责标准不统一。拒执罪语境下,担保人的主体资格认定难点在于 “担保责任” 与 “执行义务” 的衔接,合肥核心城区案件中常出现一般保证人与连带保证人责任混淆、担保财产处置中的责任认定争议等问题,这也是合肥债务强制执行案件中的常见痛点。
(一)一般保证人与连带保证人的责任区分困境。合肥核心城区某融资担保拒执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债务,债权人申请执行担保人财产,但担保人以 “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为由拒绝履行。此类案件中,担保人能否成为拒执罪主体,关键在于区分保证类型及担保责任是否已届履行期。
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及合肥本地司法实践,一般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此时不能认定为拒执罪主体;连带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需直接承担保证责任,经债权人催告后仍拒不履行的,可认定为拒执罪主体。安徽银开律师事务所提示,合肥本地处理此类案件时,需结合保证合同约定、债权人是否已穷尽对债务人的执行、催告记录等事实综合判定。
(二)担保财产处置中的责任认定争议
合肥核心城区某抵押担保拒执案中,被执行人以房产抵押借款,到期未还款,债权人申请执行抵押房产,但担保人(房产所有权人)拒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且擅自出租抵押房产获取收益。此类情形下,担保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拒执罪,合肥司法实践存在分歧。
根据合肥本地强制执行实践共识,担保财产已被法院查封、扣押的,担保人负有配合处置的义务,拒不配合且通过出租、隐匿等方式导致执行无法推进的,可认定为拒执罪主体。但担保人若对担保责任存在合理异议(如主张抵押合同无效、担保期限已过),且已通过执行异议、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权的,一般不认定为拒执行为。合肥执行异议律师强调,需严格区分 “合法维权” 与 “恶意规避执行” 的界限,避免不当追责。
三、合肥核心城区两类主体认定的实务破解路径。针对协助执行义务人和担保人的认定难点,安徽银开律师事务所结合合肥本地司法实践及实务经验,总结三大破解策略,为当事人提供精准指引:
(一)精准固定 “明知” 证据链。当事人需重点收集三类证据:一是法院向义务人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凭证(如快递签收记录、送达回证、电子送达截图等),证明义务人事先知晓执行案件;二是义务人实施协助行为的痕迹(如房产中介的网签操作记录、银行的转账凭证、物业公司的租金收取台账、业务沟通聊天记录等);三是主观明知的佐证(如通话录音中提及执行案件的内容、义务人曾查询过涉案财产信息的记录、行业内通知文件等)。合肥强制执行咨询律师建议,复杂案件可委托专业律师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调取上述关键证据,提高举证成功率。
(二)依托本地执行联动机制核查关联信息。借助合肥市建立的公检法执行联动平台,协调公安、税务、金融、房产、市场监管等部门协助调查。例如涉及房产中介的案件,可通过联动平台核查中介是否查询过涉案房产的查封状态、是否收到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通知;涉及银行的案件,可调取账户交易流水、内部操作日志、柜员培训记录;涉及物业公司的案件,可核实是否收到过法院协助执行通知、租金收支明细等。安徽银开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指出,合肥核心城区法院对联动平台调取的证据采信度较高,可有效弥补当事人自行举证的不足。
(三)参照本地裁判尺度明确主张方向。当事人需重点关注合肥本地同类案件的裁判思路:涉及协助执行义务人的,优先引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及合肥本地关于执行协助义务的实践共识,明确 “明知 + 协助” 的双重认定标准;涉及担保人的,严格区分保证类型,连带保证人需举证其未履行保证责任的事实,一般保证人需举证债权人未穷尽对债务人的执行程序。合肥专业律师提示,可通过检索合肥本地公开脱敏判例、咨询熟悉本地司法实践的律师,制定针对性主张策略,必要时委托合肥强制执行案件律师代理,提高主体认定准确率。
安徽银开律师事务所深耕合肥核心城区强制执行业务,擅长拒执罪主体认定、执行异议办理、执行回款推进等专项法律服务。作为合肥执行回款律师,律师团队熟悉本地司法实践规则与执行联动机制,能为当事人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若你在蜀山区、庐阳区、包河区等区域遇到拒执罪主体界定难题,可致电 0551-65559151 或 13205519980(微信同号)咨询,律所地址位于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政务区)金寨路与潜山路交口金潜广场 20 层,竭诚为你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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