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军律师,安徽银开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百度律临认证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401201710652210;律所许可证号:皖司许〔2022〕506 号。深耕合肥地区强制执行与不良资产处置领域近十载,深度参与多起本地复杂执行案件办理,熟稔区域司法协同运作机制,专注为当事人提供高效精准的执行维权解决方案。
在破解“执行难”的司法实践进程中,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下称“拒执罪”)是强化执行力度的核心刑事保障手段,其适用效果直接关系司法权威树立与债权人合法权益实现。对于合肥执行律师而言,此类案件办理质量不仅影响当事人权益兑现,更关乎执业口碑构建。然而,随着规避执行手段日趋隐蔽多元,被执行人借助赠与公证、委托公证等虚假公证文书转移财产、否定债权的情形日渐增多,已成为拒执罪认定的核心难点与突出痛点,亦是合肥律师事务承接执行案件的重点应对问题。此类行为依托公证文书的公信力表象,大幅提升核查与证明难度,严重阻碍执行程序顺畅推进。本文立足合肥地区司法实践经验,结合现行法律规范,参照本地相关案件办理经验,深入剖析此类行为的认定难点,为合肥执行律师、律师事务所提供适配本地实际的实务应对路径。
一、虚假公证规避执行行为的核心特征与危害性。
此类行为的危害性体现在双重维度:一方面,借公证文书的法定证明效力为财产转移行为披上合法外衣,严重干扰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核查工作,导致执行程序停滞,增加合肥执行律师的取证与维权难度;另一方面,其本质是对公证公信力与司法秩序的双重破坏,既使债权人胜诉权益沦为“纸面权利”,更动摇社会公众对法律实施效果的信任基础。根据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司法解释,通过虚假公证等方式妨害执行,造成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已明确归入拒执罪“情节特别严重”情形范畴,彰显了司法机关严厉打击此类行为的坚定态度。但在具体认定过程中,多重难点仍制约刑事追责精准落地,需合肥律师事务所组建专业执行团队,精准把握本地司法实践要点。
二、虚假公证规避执行的拒执罪认定难点解析
(一)公证文书真实性核查难
公证文书作为法定证明文书,具有推定真实的法律效力,而推翻该推定需承担严格举证责任。实践中,被执行人提交的虚假公证文书往往形式完备,签名、印鉴等表面要素齐全,仅凭肉眼难以辨别真伪,这是合肥执行律师办案面临的主要取证障碍。核查其真实性的核心在于追溯公证过程的合法性与材料的真实性,此过程面临多重阻碍:其一,公证机构卷宗材料属于内部档案,申请执行人或执行法院调取需履行严格程序,合肥执行律师可协助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调取以推动核查;且部分公证谈话记录、核实笔录等关键材料可能因存档不完整或格式不规范,导致核查线索中断。其二,虚假公证所涉财产转移、债权关系多具“私密性”,被执行人与利害关系人多为亲属或关联人,交易过程缺乏第三方见证,银行流水、交易凭证等关键证据易被刻意隐匿或篡改,需合肥执行律师凭借专业经验梳理证据链。其三,异地公证文书的核查需跨区域协调公证机构、银行等单位,耗时费力且效率低下,考验合肥律师事务所的跨区域协作能力。
(二)主观故意认定难
拒执罪构成要件要求被执行人主观上具备“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故意,这就需要司法机关不仅证明公证文书本身虚假,更需证实被执行人明知自身负有执行义务,仍通过虚假公证主动规避执行。而刑事诉讼“排除合理怀疑”的最高证明标准,使得这一认定过程极具挑战性,亦是合肥执行律师办案的核心难点。一方面,虚假公证的隐蔽性导致主观故意证据难以固定,被执行人常以“真实赠与”“正常委托”为由抗辩,将财产转移解读为合法民事交易,难以直接证明其“恶意串通”的主观心态,需合肥执行律师从行为细节、时间节点等维度挖掘间接证据。另一方面,部分虚假公证行为中,被执行人可能借助他人名义实施,自身未直接参与公证过程,导致责任主体认定模糊,主观故意归属难以厘清。司法实践中,刑事定罪证明标准远高于民事案件,需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被执行人“明知应履行义务而故意转移财产”,这一要求在虚假公证案件中尤为突出,亟需合肥律师事务所在执行领域具备深厚专业积淀。
(三)法律适用界定难
被执行人通过虚假公证规避执行的行为,往往同时触及拒执罪与虚假诉讼罪,形成罪名竞合,如何准确适用法律成为司法实践争议焦点。依据2024年相关司法解释精神,当虚假公证行为直接导致生效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时,构成拒执罪与虚假诉讼罪的包容竞合(即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且一个罪名的犯罪构成包含另一个罪名的犯罪构成),此时应优先适用外延更具体的拒执罪(情节特别严重)定罪处罚。但在具体案件中,如何界定“虚假公证与执行不能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存在较大争议。例如,部分案件中被执行人虽实施虚假公证转移财产行为,但同时存在其他无履行能力的情形,难以明确认定执行不能的结果是否完全由虚假公证导致。此外,对于虚假公证过程中公证机构工作人员是否构成共犯、利害关系人协助行为如何定性等问题,缺乏统一司法认定标准,进一步加剧了法律适用的复杂性。
(四)跨部门协作衔接难
查处虚假公证规避执行行为需法院、检察院、公安、公证机构等多部门协同配合,但当前跨部门协作机制仍存在短板,这一问题在合肥地区早期实践中亦较为突出,给合肥执行律师办案带来诸多不便:一是信息共享不及时,法院在执行中发现虚假公证线索后,难以快速与本地公证机构对接核实文书真伪,公安侦查阶段获取的证据也难以顺畅对接本地检察院审查起诉与法院审判环节,需合肥执行律师主动沟通协调各部门;二是核查标准不统一,合肥地区法院、检察院、公安及各公证机构对公证文书“虚假性”的认定角度曾存在差异,导致部分案件证据采信出现分歧,考验合肥律师事务所的专业研判与沟通协调能力;三是打击合力不足,早期对虚假公证行为的查处多依赖个案推动,缺乏市级层面常态化联合排查与预警机制,难以形成有效震慑,需合肥执行律师积极推动线索核查与案件推进。
三、合肥地区的实践探索与应对路径参考
针对虚假公证规避执行的认定难点,合肥地区结合本地司法实践,形成了一系列具有地域特色的应对举措,并通过典型案例办理持续优化完善,这些实践经验对合肥执行律师办案具有重要指导意义。据合肥地区司法行政部门发布的实务指引及法院系统内部工作规范显示,本地公证机构对执行阶段的财产赠与、转让公证审查极为严格,明确要求公证员对当事人身份真实性、材料原件完整性、交易背景合理性开展实质核查;尤其针对涉执行案件当事人的公证申请,需额外核查是否存在生效判决、裁定未履行情形,虚假公证不仅无效,还可能触发刑事追责,从源头压缩虚假公证生存空间。
在核查手段上,合肥地区明确了调取公证谈话记录、开展笔迹鉴定等核心核查路径,形成“卷宗核查+专业鉴定+关联佐证”的三维核查体系,为合肥执行律师突破真实性核查难点提供了实操方案。例如,合肥地区某法院办理的一起拒执案件中,被执行人在民间借贷判决生效后,通过虚假赠与公证将名下合肥城区房产过户至其母亲名下。承办该案的合肥执行律师协助法院向本地公证机构调取公证谈话记录,发现双方在赠与时间、资金往来等关键陈述上存在明显矛盾;后续协助委托本地专业鉴定机构开展笔迹鉴定,确认公证文书中被执行人签名系伪造;同时调取房产过户记录、双方银行流水等关联证据,进一步佐证赠与行为的虚假性,最终通过完整证据链认定被执行人构成拒执罪。该案的办理过程,既彰显了合肥律师事务所在执行领域的专业能力,也为同类案件办理提供了实践参照。
四、全链条应对体系构建建议
结合合肥地区经验与司法实践规律,破解虚假公证规避执行的拒执罪认定难点,需构建“本地协同+精准核查+规范适用”的全链条应对体系,这亦是合肥执行律师、律师事务所提升办案效能的核心方向。具体可从三方面推进:
| 一是强化证据固定的系统性。合肥各级法院应主动拓展调查范围,合肥执行律师可据此制定针对性取证方案,结合合肥执行案件办理流程,除协助核查公证卷宗外,重点协助调取本地不动产登记部门的房产过户记录、车辆管理部门的车辆登记信息、本地银行流水记录、当事人亲属关系证明等关联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佐证公证行为的虚假性与被执行人的主观恶意。
二是完善跨部门协作机制。依托合肥市级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平台,建立由市级法院牵头,市级检察院、公安局、司法行政部门(统筹公证机构)参与的信息共享与联合核查机制,明确各部门职责:法院负责发起核查需求、移送案件线索,公证机构负责配合调取卷宗材料,公安负责侦查取证,检察院负责审查起诉。该机制的完善,将大幅提升合肥执行律师办案效率,减少跨部门沟通成本;同时简化本地公证卷宗调取程序,统一“虚假性”认定标准,通过定期联席会议协调解决争议问题,提升打击效能。
三是明确法律适用规则。合肥地区法院、检察院应联合出台相关指导意见,针对罪名竞合情形,严格依据2024年司法解释精神,以“是否直接导致判决、裁定无法执行”为核心,结合合肥本地经济发展水平明确“数额巨大”等量化标准,准确适用“特别法优先”原则,确保定罪量刑精准性,为合肥律师事务所办理此类案件及合肥不良资产处置相关执行事务提供清晰的法律适用指引。安徽银开律师事务所执行服务团队在办理本地复杂执行案件时,即常依托该协作机制推进证据核查,有效提升了案件办理效率。
五、结语:虚假公证规避执行作为拒执罪认定中的难点痛点,本质是被执行人利用公证公信力对司法秩序的恶意规避。破解这一难题,既需强化个案中的证据核查与法律适用精准性,也需完善跨部门协作机制与源头治理举措,更离不开合肥执行律师的专业赋能与律师事务所的团队支撑。合肥地区通过严格执行阶段公证审查、构建三维核查体系、搭建本地跨部门协作平台等实践探索,形成了具有地域适配性的解决方案,为各地提供了有益借鉴,也为合肥执行律师办案搭建了良好司法环境。为进一步助力实务操作,明确相关注意事项并回应合肥地区实务中的高频争议问题,现补充提示声明及详细问答如下,供合肥执行律师、律师事务所及相关权利人参考。唯有通过司法实践的持续探索与制度机制的不断完善,才能穿透虚假公证的“公信力外衣”,精准打击此类拒执行为,充分发挥拒执罪的刑事威慑作用,推动“执行难”问题实质性解决,切实维护司法权威与社会公平正义。
【提示】本文内容基于现行法律规范及合肥地区司法实践(含本地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部门相关工作指引及典型案例)总结,专供合肥执行律师、律师事务所及合肥地区法律实务工作者、相关权利人参考。处理合肥地区具体案件时,合肥执行律师应结合案件事实、证据情况及本地最新司法工作要求综合判断,制定适配的办案策略。针对合肥地区的虚假公证规避执行行为,相关权利人可委托合肥律师事务所指派专业执行律师处理,及时向管辖法院(如房产所在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应辖区法院)提供线索,借助合肥本地跨部门联合核查机制维护自身权益。
【声明】本文观点为作者独立研究所得,不代表合肥地区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部门等任何司法行政机关的官方立场。文中引用的合肥本地实务指引、协作机制等均为公开可查的地区性实践经验,具体适用以本地司法机关最新工作要求为准。若文中内容与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及合肥地区司法机关发布的正式文件存在冲突,以法律、司法解释及正式文件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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