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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包河/蜀山/庐阳:拒执罪情节严重因果关系证明难点及本地破解指引

安徽银开律师事务所 2026-01-06 0

      作者:陈军律师‌,安徽银开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百度律临认证律师,(执业证号:13401201710652210),专注合肥地区强制执行与不良资产处置领域近十年,熟悉本地司法实践,致力于为当事人提供高效、专业的执行解决方案。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下称“拒执罪”)作为破解合肥地区“执行难”的刑事保障手段,其构成要件中“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认定是合肥包河、蜀山、庐阳等区县司法实践的核心难点。其中,“情节严重”与拒执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证明,更是贯穿合肥公安机关侦查、合肥检察机关起诉、合肥法院审判全流程的关键梗阻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及相关立法、司法解释,多数“情节严重”情形需以“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等结果为核心要件,而该结果与被执行人拒执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直接决定罪与非罪的界限。安徽银开律师事务所专注合肥本地执行领域法律服务,本文结合合肥地区最新司法实践与规范依据,对该类因果关系的证明难点及本地适配解决方案展开深度解析,为合肥包河、蜀山、庐阳等区县当事人提供精准指引。
      一、核心前提:合肥地区拒执罪“情节严重”因果关系的法律内涵。
       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强调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客观联系,且该联系需达到足以让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程度。在合肥地区拒执罪语境下,“情节严重”的因果关系核心在于:被执行人的拒执行为(如隐藏转移财产、虚假和解、暴力抗拒等)是导致合肥各区县法院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执行工作受阻或申请执行人重大损失等结果的直接、主要原因。这一认定标准与合肥中院《关于拒执案件移送办理的工作指引》(合中法执〔2025〕5号)的要求高度契合,是合肥司法机关办理此类案件的核心遵循。
      从规范依据来看,2024年“两高”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细化了“情节严重”的情形,合肥地区司法机关在适用该解释时,结合本地实践明确了“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认定尺度。例如“以放弃债权、虚假和解等方式处分财产权益”“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妨害执行”等情形,合肥包河、蜀山等区县法院均要求拒执行为与执行不能结果之间形成必然关联。这一要求既区分了刑事处罚与民事制裁的边界,也避免了将“无能力执行”的客观状态错误归责于被执行人,符合合肥地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司法导向。值得注意的是,合肥中院《关于拒执案件移送办理的工作指引》(合中法执〔2025〕5号)第二条明确规定,“因果关系认定需结合本地区县法院执行实操,优先采信执行机关固定的同期财产查控证据”,这为合肥包河、蜀山、庐阳等区县此类案件的办理提供了明确指引。
      二、合肥地区拒执罪“情节严重”因果关系的四大证明难点
      (一)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原因力区分难。司法实践中,合肥各区县法院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结果往往并非单一拒执行为导致,而是多种因素交织作用的产物,如何区分拒执行为与其他因素的原因力大小,成为合肥地区司法机关证明的首要难点。这也是合肥包河、蜀山、庐阳等区县当事人咨询时的核心痛点之一:申请执行人担心因原因力划分模糊导致拒执罪无法认定,被执行人则顾虑自身客观困难被误判为拒执行为。一方面,被执行人可能主张执行不能源于客观经济状况恶化、第三方债务纠纷、市场环境变动等合法事由,抗辩其拒执行为与结果之间无直接关联;另一方面,部分案件中存在申请执行人未及时提供财产线索、合肥区县法院财产查控存在疏漏等情形,进一步加剧了原因力认定的复杂性。从合肥地区司法实践来看,此类多因一果情形在本地工程欠款、民间借贷类执行案件中尤为突出。
      例如,在合肥包河区某借贷纠纷执行案中(案例经改编,已脱敏),背景:合肥包河区居民张某因民间借贷纠纷被合肥包河区人民法院判决偿还借款280万元,判决生效后3日内,张某便将名下滨湖新区价值260万元的房产转移至亲属名下,后续又因经营失败导致剩余财产被第三方查封;核心问题:需证明转移房产行为是导致判决无法执行的主要原因,而非经营失败的客观结果,因果边界划分困难;解决过程:合肥包河区法院结合“时间关联性+价值占比+能力状态”三维审查标准,重点核查张某转移财产的时间节点(判决生效后短期内)、转移财产价值(占执行标的额92.8%)与执行标的额的匹配度,同时调取张某转移财产时的银行流水、资产负债表等证据,确认其转移房产时具备足额履行能力;成果:最终认定转移房产行为是导致执行不能的主要原因,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张某迫于刑事追责压力主动履行剩余20万元欠款;地域优势总结:合肥包河区法院的三维审查标准,精准匹配本地房产交易频繁、财产流转快的特点,大幅提升了多因一果情形的认定效率。从合肥包河区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审理实践来看,虽依托三维标准提升了认定精准度,但在“能力状态”的举证细节上仍存在标准模糊问题,容易出现“客观归罪”或“放纵犯罪”的偏差。
      (二)间接性拒执行为的因果链条断裂风险。
       随着规避执行手段的升级,合肥地区被执行人的拒执行为逐渐从直接的财产转移转向隐蔽的间接干预,此类行为与执行不能结果之间的因果链条更长、关联性更弱,证明难度显著提升。这是合肥蜀山、庐阳等区县拒执案件中的典型痛点,申请执行人往往因因果链条断裂无法推动拒执罪立案。典型情形包括:通过亲属代持合肥市区房产、虚构合肥本地商铺长期租赁关系、恶意延长到期债权履行期限等,这些行为并未直接触碰执行标的,而是通过间接方式降低财产可执行性。据统计,近一年合肥蜀山、庐阳等区县此类隐蔽拒执案件占比已达拒执案件总数的35%。
       在“两高”发布的典型案例中,被执行人邱某与他人串通伪造长期租赁合同,意图通过“带租拍卖”规避房屋处置,最终被认定为拒执罪。在合肥地区类似案件中,若被执行人主张租赁关系真实、代持行为早于判决生效时间,需举证证明行为人的主观恶意与行为的针对性,而主观状态的证明本身具有间接性,容易导致因果链条断裂。例如合肥蜀山区某房产执行案中(案例经改编,已脱敏),背景:合肥蜀山区某企业负责人李某因买卖合同纠纷被合肥蜀山区人民法院判决支付货款150万元,法院查封李某名下政务区房产时,案外人王某主张该房产系其代持,且代持行为早于判决生效时间;核心问题:需证明代持行为具有规避执行目的,建立代持行为与执行不能的因果关联;解决过程:合肥蜀山区法院要求检察机关举证,检察机关依托本地执行证据协查机制,联合合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蜀山区分中心、相关银行,快速调取代持协议签订原件、租金支付凭证、李某与王某的资金往来记录,最终证实代持协议系判决生效后补签,租金无真实资金流转;成果:认定代持行为构成拒执,李某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案房产顺利处置,申请执行人全额回款;地域优势总结:合肥蜀山区法院与本地房产、银行等机构建立的执行证据协查机制,可将隐蔽拒执行为的证据收集周期从常规1-2个月缩短至15个工作日内,大幅提升举证效率。此类证据的收集往往需要依托本地房产登记部门、银行等机构的协作,增加了证明难度。此外,对于“协助执行义务人拒不协助”“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妨害执行”等情形,合肥地区司法机关还需证明协助义务人的不作为或通谋行为与执行不能结果之间的直接关联,这进一步提升了证明门槛。安徽银开律师事务所提醒,合肥蜀山、庐阳等区县当事人遇到此类情形,可委托律师申请法院开具协查函,借助本地协查机制提升证据收集效率。
       (三)“无法执行”结果的量化与时间节点认定难
       “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是拒执罪“情节严重”的核心结果要件,但“无法执行”本身属于消极事实,如何量化认定、以何种时间节点作为判断标准,合肥地区司法实践中缺乏统一规范。这一难点直接导致合肥包河、庐阳等区县大量拒执案件因认定标准不统一被搁置,申请执行人权益无法及时实现。一方面,“无法执行”并非绝对的“无财产可供执行”,而是指在合理执行期限内,通过合肥区县法院常规执行措施无法实现债权,这需要结合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执行措施的穷尽程度等综合判断;另一方面,时间节点的选择直接影响因果关系认定——若以拒执行为实施时为节点,需证明此时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拒执行为直接导致后续执行不能;若以执行程序终结时为节点,则可能将后续出现的客观困难纳入考量,弱化拒执行为的因果作用。根据合肥中院《2024-2025年执行工作白皮书》(合中法〔2025〕18号)数据,合肥地区因时间节点认定差异导致的拒执案件争议占比达28%。
      例如,被执行人王某在合肥庐阳区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转移财产,但庐阳区法院因案件积压在一年后才启动财产查控,期间王某因意外事故导致剩余财产灭失。若以执行终结时为节点,可能认为财产灭失是执行不能的主要原因;若以转移财产时为节点,则应认定拒执行为是核心原因,不同认定标准直接导致因果关系成立与否的结论差异。从合肥地区司法实践来看,庐阳区法院更倾向于以“拒执行为实施时”为核心节点,重点审查行为时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而包河区法院则会结合“执行措施穷尽情况”综合判断,若执行法院存在明显查控滞后,会适当弱化拒执行为的原因力,这种区县间的裁判尺度差异进一步加剧了证明难度。结合合肥中院《关于拒执案件移送办理的工作指引》(合中法执〔2025〕5号)精神,安徽银开律师事务所总结了合肥地区时间节点认定的本地适配建议:优先以“拒执行为实施完毕后15日内”为核心审查节点,同时结合执行法院查控措施启动时限(合肥地区常规为收到线索后30日内)综合判断,若执行法院未在规定时限内启动查控,需扣除相应责任比例,可有效降低认定争议。
       (四)主观故意与因果关系的关联性证明难
       拒执罪的主观要件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合肥区县法院判决裁定无法执行,仍积极追求或放任该结果发生。因此,“情节严重”的因果关系证明,不仅需要证明客观上的引起与被引起关系,还需证明行为人对该因果关系具有明知性。但实践中,合肥地区被执行人往往以“对法律规定不了解”“财产处置是正常民事行为”“未意识到行为会影响执行”等理由否认主观故意,导致主观认知与客观因果之间的关联性难以证明。这是合肥包河、蜀山等区县拒执案件中最易产生争议的痛点,多数案件因主观故意与因果关系关联性不足被不起诉。从合肥地区司法实践来看,此类抗辩在本地小微企业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尤为常见。
      尤其在“消极拒执”情形中,如拒不报告财产、违反限制消费令等,被执行人的不作为本身具有模糊性,难以直接推定其主观上明知该行为会导致执行不能结果。此时,合肥地区司法机关需结合行为人是否收到合肥区县法院执行通知、是否经罚款拘留后仍拒不执行等前置条件综合判断,但这些证据往往只能间接证明主观状态,无法直接建立与因果结果的关联性。例如合肥蜀山区某加工合同纠纷执行案中(案例经改编,已脱敏),背景:合肥蜀山区小微企业负责人赵某因加工合同纠纷被合肥蜀山区人民法院判决支付报酬80万元,赵某收到法院执行通知后,仍拒不报告财产状况,且持续正常经营;核心问题:需证明赵某拒不报告财产的不作为与执行不能结果之间存在关联性,且赵某主观上明知该后果;解决过程:蜀山区法院调取执行通知邮寄回执(证实赵某本人签收)、赵某收到通知后的银行流水(显示其账户有大额资金往来,具备履行能力)、赵某与他人的聊天记录(提及“躲着不履行就行,法院找不到财产”)等证据;成果:认定赵某主观故意成立,其不作为与执行不能存在直接关联,依法移送侦查;地域优势总结:合肥蜀山区法院对消极拒执的主观认定,注重结合本地小微企业“资金周转灵活、财产形式分散”的经营特点,重点审查“是否收到通知+是否有隐匿财产行为+是否有逃避执行的意思表示”三要素,大幅提升了主观故意的认定精准度。虽法院最终通过完整证据链证明相关事实,但此类证据的收集与固定仍需耗费大量司法资源,增加了证明成本。
      三、合肥地区证明难点的深层成因剖析
      (一)执行程序与刑事程序的衔接壁垒。拒执罪的办理涉及民事执行与刑事诉讼两大程序,但两者在证据标准、证明重点上存在差异。合肥地区民事执行程序侧重财产状况的查明与执行措施的实施,合肥各区县法院执行部门对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和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关注不足;而刑事诉讼要求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合肥检察机关需对因果关系进行精细化论证。实践中,合肥区县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材料往往仅包含执行文书、财产查控记录等基础证据,缺乏对因果关系的系统梳理,导致刑事程序中需要重新补充证据,增加了证明难度。这种程序衔接壁垒在合肥地区跨区县拒执案件中表现更为明显。
     (二)财产流转的隐蔽性与证据固定滞后性。合肥地区被执行人的拒执行为多具有隐蔽性,如通过现金交易转移合肥本地房产、利用关联企业代持合肥高新区股权等,导致财产流转轨迹难以追踪。同时,合肥各区县法院执行程序中往往存在证据固定滞后的问题,待发现拒执行为时,相关财产已被多次处置,原始证据灭失,无法完整还原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链条。此外,对于虚假诉讼、虚假公证等间接拒执行为,还需穿透表面合法的民事法律关系,证明其背后的非法目的,这对合肥地区司法机关证据收集的专业性和及时性提出了更高要求。从合肥地区司法实践来看,证据固定滞后是导致因果关系无法认定的主要原因之一。
      (三)法律规范的原则性与司法认定标准不统一。尽管相关立法与司法解释不断细化“情节严重”的情形,但对于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仍较为原则,缺乏具体的操作指引。合肥地区不同区县法院对“主要原因”“直接关联”的理解存在差异,导致类似案件出现不同的裁判结果。例如,合肥包河区法院认为只要存在拒执行为且客观上出现执行不能,即可推定因果关系成立;而合肥庐阳区法院则要求严格区分拒执行为与其他因素的作用,需达到“排除其他合理原因”的标准。这种认定标准的不统一,既增加了当事人的维权成本,也降低了司法公信力,这也是合肥地区拒执案件办理的突出问题之一。
      四、应对思路与证明路径优化建议
     (一)构建多维度证据体系,强化原因力证明。针对多因一果的难点,应构建“行为事实+能力状态+结果关联”的多维度证据体系,结合合肥本地司法实践形成可落地的操作指引:1. 证据收集清单(本地专属):① 银行流水(需加盖合肥本地银行公章,优先选择中国工商银行合肥分行、徽商银行合肥分行等本地主流银行,获取渠道:委托律师向对应区县法院申请调查令,时限:3-5个工作日,注意事项:需标注资金流向与拒执行为的关联性,重点圈注大额异常转账);② 财产过户记录(合肥不动产登记中心各区分中心/合肥市车管所出具,获取渠道:执行法院协助查询,时限:1-2个工作日,注意事项:重点核对过户时间与判决生效时间的间隔,若间隔不足30日需重点标注);③ 交易合同(需提供原件核对,获取渠道:当事人自行收集或律师协助向交易相对方调取,时限:7个工作日内,注意事项:审查合同真实性,重点核查交易价格是否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是否有真实资金支付凭证);④ 被执行人资产负债表(若为企业需提供经合肥本地会计事务所审计的报告,推荐安徽XX会计师事务所、合肥XX审计事务所,获取渠道:委托本地会计事务所出具,时限:10个工作日,注意事项:需包含判决生效时的资产状况,明确资产负债率、可变现资产金额)。2. 操作流程(合肥区县通用):第一步:梳理拒执行为具体表现(如转移财产的时间、方式、接收对象),形成《拒执行为梳理表》;第二步:对照上述清单收集证据,由律师对证据进行合法性、关联性审核;第三步:向合肥对应区县法院提交证据及《原因力认定申请书》,附证据目录及论证意见;第四步:若法院初步认可,协助推进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同步提交《证据衔接说明》;第五步:配合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针对证据漏洞完善因果关系证据链。通过该体系,可有效排除客观无能力执行的抗辩,同时借助执行日志、财产查控记录等证据,证明执行法院已穷尽常规执行措施,排除因执行疏漏导致执行不能的可能性,从而锁定拒执行为的主要原因力。
     (二)运用穿透式审查,还原间接拒执行为的因果链条
      对于隐蔽性拒执行为,应采用穿透式审查方法,打破表面民事法律关系的束缚,还原行为的本质目的。结合合肥本地实践,形成差异化核查要点:1. 虚构租赁关系核查:重点审查租赁协议签订时间(是否在判决生效后、查封前)、租金支付凭证(是否有真实资金流转,优先核查合肥本地银行转账记录)、租赁双方关系(是否为亲属或关联方,可通过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企业关联关系),可向合肥本地商铺所在街道办、物业公司调取实际使用情况证明(如水电费缴纳记录、物业登记信息);2. 财产代持核查:通过代持协议、资金流向(重点核查代持资金是否来源于被执行人)、代持人的陈述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对代持财产的实际控制支配权,可申请合肥法院对代持财产进行查封,倒逼代持人配合举证。例如,针对虚构租赁关系的情形,可通过上述要点审查租赁关系的虚假性及其规避执行的目的;针对财产代持情形,可通过代持协议、资金流向、代持人的陈述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对代持财产的实际控制支配权,进而建立代持行为与执行不能的因果关联。此外,可借助合肥本地司法鉴定机构(如安徽XX司法鉴定中心、合肥XX物证司法鉴定所)的会计审计服务,梳理财产流转的完整轨迹,弥补直接证据的不足。安徽银开律师事务所提醒,合肥包河、蜀山等区县法院对穿透式审查的认可度较高,当事人可重点围绕上述要点准备证据,必要时委托本地专业律师主导证据收集工作。
      (三)明确“无法执行”的认定标准与时间节点
      结合合肥中院《关于拒执案件移送办理的工作指引》(合中法执〔2025〕5号)精神,建议以“拒执行为实施完毕时”作为因果关系认定的核心时间节点,同时结合“合理执行期限(合肥地区一般为6个月)”综合判断“无法执行”的结果。若被执行人在拒执行为实施后,通过该行为直接导致财产脱离执行控制,且在后续6个月内,执行法院穷尽查控措施仍无法追回财产或实现债权,即可认定因果关系成立。同时,量化“无法执行”的本地标准:① 未执行到位金额占执行标的额的比例≥80%,且持续时间≥6个月;② 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未主动与申请执行人协商和解。例如以“未执行到位金额占执行标的额的比例”“执行不能状态持续的时间”等作为参考指标,避免主观判断的随意性。这一标准贴合合肥地区财产查控的实际效率,可有效减少区县间的认定差异。
      (四)强化执行与刑事程序的衔接,提升证据协同性
      一方面,应建立执行机关与公检法机关的常态化协作机制,在执行程序中发现拒执线索时,及时固定相关证据,包括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行为轨迹、主观认知的间接证据(如收到执行通知的回执、与他人的聊天记录、短信往来等);另一方面,明确执行机关在证据移送中的责任,要求其在移送材料中附《因果关系初步论证意见》,对拒执行为与执行不能结果的因果关系进行系统梳理,附上财产查控、措施实施等相关证据,为刑事程序的证明奠定基础。结合合肥地区实践,安徽银开律师事务所总结了跨区县拒执案件的协同应对要点:1. 若案件涉及合肥包河、蜀山等多个区县,可依据《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跨区域执行协作工作办法》,申请合肥中院统筹协调各区县法院证据收集;2. 依托合肥市公检法执行联动平台(线上申报系统),快速移送案件材料,将案件移送周期从常规20个工作日缩短至7个工作日内,大幅缩短立案周期。此外,建议合肥中院联合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发布《合肥地区拒执罪因果关系认定指引》,统一司法认定标准,减少地区间的裁判差异,提升司法公信力。
      拒执罪中“情节严重”因果关系的证明,是平衡打击拒执犯罪与保障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关键环节,其难点源于执行实践的复杂性、行为的隐蔽性以及程序衔接的不畅。解决这一问题,既需要从证据收集、审查方法等层面优化证明路径,也需要强化程序协同、统一司法标准。安徽银开律师事务所深耕合肥本地执行领域,拥有熟悉包河、蜀山、庐阳等区县司法实践的专业律师团队,可为当事人提供从证据收集、因果关系论证到案件移送的全流程法律服务。
     若您在合肥包河、蜀山、庐阳等区县遇到拒执罪因果关系认定难、证据收集受阻、案件移送不畅等问题,亟需专业法律帮助,可联系安徽银开律师事务所——我们深耕合肥本地执行领域,熟悉各区县法院裁判尺度,将结合本地司法实践为您定制精准的解决方案。咨询电话:13205519980(微信同号),办公地址:合肥市蜀山区金潜广场20层,可预约免费面谈咨询,现场解析案件难点。法律声明:本文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具体法律帮助,请另行委托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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