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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蜀山区拒执罪实务:“有能力执行” 认定要点与维权指引

安徽银开律师事务所 2026-01-06 0

       作者:陈军律师‌,安徽银开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百度律临认证律师,(执业证号:13401201710652210),专注合肥地区强制执行与不良资产处置领域近十年,熟悉本地司法实践,致力于为当事人提供高效、专业的执行解决方案。

       在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以下简称 “拒执罪”)是震慑被执行人、破解 “执行难” 的重要刑事手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及 2024 年 “两高” 最新《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24 年解释》),“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 是拒执罪的核心构成要件。其中,“有能力执行” 作为入罪的前提条件,其认定标准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的界限,却在司法实践中因财产形态多元化、履行能力动态变化等因素陷入诸多困境。本文结合最新司法解释与实务案例,对强制执行阶段拒执罪 “有能力执行” 的认定难点展开剖析,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一、核心概念界定:“有能力执行” 的法定内涵。《2024 年解释》第五条明确规定:“有能力执行是指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全部执行或者部分执行给付财产义务或履行特定行为义务的能力。在认定负有执行义务的人的执行能力时,应当扣除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这一规定厘清了 “有能力执行” 的两个核心要点:一是能力范围涵盖 “全部执行” 和 “部分执行”,否定了 “仅全部履行才属有能力” 的片面认知;二是认定时需遵循 “生存权优先” 原则,扣除必要生活费用。但在具体适用中,如何界定 “可执行财产范围”“部分履行能力的量化标准” 等问题,仍存在较大争议。
     二、“有能力执行” 的核心认定难点
    (一)可执行财产范围界定难:显性财产隐匿与隐性财产认定困境。“有能力执行” 的核心前提是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实践中被执行人的财产形态日益复杂,从传统的货币、房产、车辆等显性财产,延伸到股权、债权、知识产权、网络虚拟财产等隐性财产,给财产核查与认定带来极大挑战。
      一方面,显性财产的隐匿手段愈发隐蔽。部分被执行人通过虚假离婚、赠与、低价转让等方式转移财产,或将财产登记在亲友、关联企业名下,形成 “名义权属与实际控制分离” 的局面。例如,在合肥蜀山区某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将名下房产以 “买卖” 名义过户至未成年子女名下,但实际仍由其居住使用,且未收取合理对价(案例经改编,已脱敏)。此时,如何认定该房产是否属于 “被执行人可支配财产”,需区分 “真实赠与” 与 “虚假转移”,但举证难度极大,需核查交易对价、资金流向、当事人实际控制状态等多重证据。
      另一方面,隐性财产的价值评估与执行可行性认定困难。对于股权、到期债权等财产,其价值受市场波动、债务人履行能力等因素影响较大,且存在 “难以变现” 的问题。例如,芜湖镜湖区某案件中,被执行人持有某初创企业股权,工商登记显示有一定注册资本,但企业实际处于亏损状态,股权变现困难(案例经改编,已脱敏)。此时,能否认定该股权属于 “可供执行财产”,进而认定被执行人 “有能力执行”,实践中存在分歧。部分观点认为,只要财产客观存在,无论是否变现均应认定为有执行能力;另一部分观点则认为,需结合财产的变现可行性综合判断,若财产无法通过合理方式转化为执行款,不应认定为 “有能力执行”。
     (二)履行能力程度认定难:“部分执行能力” 的量化标准缺失。根据《2024 年解释》,“有能力执行” 包括部分执行能力,但司法解释未对 “部分执行能力” 的量化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裁判尺度不一。
     一是 “部分履行” 的比例标准模糊。例如,生效判决确定被执行人需支付 100 万元,其名下仅有 20 万元存款,且无其他财产及收入来源。此时,20 万元是否达到 “部分执行能力” 的认定标准,存在争议。有的法院认为,只要被执行人有一定财产可供执行,即可认定为 “有能力执行”;有的法院则认为,需结合财产与债务的比例、被执行人的后续收入预期等综合判断,若财产占比极低且无后续履行能力,不宜认定为 “有能力执行”。
      二是 “预期收入” 能否纳入执行能力范围存在分歧。对于有稳定工作的被执行人,其未来的工资收入是否属于 “可执行财产”,进而认定其 “有能力执行”?实践中,部分观点认为,预期收入具有不确定性,且需保障被执行人基本生活,不应纳入当前执行能力的认定范围;另一部分观点则认为,若被执行人有稳定的收入来源,且扣除基本生活费用后仍有结余,即可认定其具有部分执行能力,拒不履行的应构成拒执罪。例如,蚌埠蚌山区某案件中,被执行人每月工资 1 万元,扣除家庭基本生活费用 5000 元后,仍有 5000 元结余,但拒不用于履行生效判决(案例经改编,已脱敏),此时能否认定其 “有能力执行”,需明确预期收入的认定标准。
      (三)财产去向查证难:“大额资金流水” 与 “实际用途” 的举证困境。《2024 年解释》第三条将 “以放弃债权、虚假转让等方式处分财产权益,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列为 “情节严重” 情形,但实践中,如何查证被执行人的财产去向,区分 “合理处分” 与 “恶意转移”,是认定 “有能力执行” 的关键难点。
       在不少案件中,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在大额资金流水,但辩称资金用于偿还合法债务、经营支出等合理用途。此时,需司法机关查证资金流向的真实性与合理性,但举证难度较大。例如,安庆迎江区某案件中,被执行人账户在判决生效后入账 190 万余元,但随即转出,其辩称该资金是代案外人出售房产的款项,最终已转交案外人,并提供了房屋买卖合同、转款记录等证据(案例经改编,已脱敏)。法院经核查后发现,案外人确系房产实际所有权人,被执行人仅是代为交易,最终未认定其具有执行能力。该案例表明,仅以 “大额资金流水” 认定被执行人 “有能力执行” 存在风险,需全面查证资金的实际用途与归属,否则可能导致错案。
       此外,对于被执行人主张的 “合法债务偿还”,如何区分 “真实债务” 与 “虚假债务”,也是举证难点。部分被执行人通过与亲友串通,伪造借条、借款合同等证据,主张资金用于偿还债务,以此逃避执行。此时,需核查债务形成时间、资金交付凭证、当事人关系等证据,工作量大且举证难度高。
      (四)行为义务类案件履行能力认定难:主观能动性与客观条件的区分困境。拒执罪的执行义务不仅包括给付财产义务,还包括履行特定行为义务(如迁出房屋、交付特定财物、协助办理过户等)。对于行为义务类案件,“有能力执行” 的认定需区分 “主观不愿履行” 与 “客观无法履行”,但实践中二者界限模糊。
       例如,生效判决要求被执行人迁出某房屋,但被执行人主张其无其他居住场所,客观上无法履行。此时,如何认定其是否具有履行能力?若被执行人有稳定收入,能够通过租赁房屋等方式解决居住问题,却拒不迁出,应认定为 “有能力执行”;但若被执行人无收入来源,且无法通过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居住问题,则可能属于 “客观无法履行”,不应认定为 “有能力执行”。但实践中,对于 “是否具备解决居住问题的客观条件” 的认定,需结合被执行人的收入状况、家庭情况、当地社会保障水平等多重因素,裁判尺度难以统一。
      三、应对思路与实务建议
      (一)完善证据核查机制,强化财产调查的全面性与深度。针对财产范围界定难的问题,应构建 “全维度财产调查体系”:一是扩大财产调查范围,将网络虚拟财产、股权、债权、知识产权等隐性财产纳入调查范围;二是强化部门协同,加强法院与税务、工商、银行、不动产登记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实现财产信息的精准核查;三是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对于被执行人主张财产不属于自己或用于合理用途的,要求其承担举证责任,无法举证的则推定其具有执行能力。
      (二)细化 “部分执行能力” 的量化标准,统一裁判尺度。建议最高司法机关出台指导性案例或司法解释细则,明确 “部分执行能力” 的量化标准:一是结合债务金额与可供执行财产的比例,设定合理的认定阈值(如财产占比达到债务金额的 20% 以上,且无合理理由拒不履行的,可认定为 “有能力执行”);二是明确预期收入的认定标准,对于有稳定收入来源的被执行人,扣除基本生活费用后的结余部分,应认定为 “可执行财产”,拒不履行的可构成拒执罪;三是区分 “暂时无履行能力” 与 “长期无履行能力”,对于暂时无履行能力但有后续收入预期的,可要求其制定还款计划,拒不履行计划的仍可认定为 “有能力执行”。(三)强化财产去向查证的专业性,精准区分 “合理处分” 与 “恶意转移”
      对于大额资金流水的查证,应依托司法会计鉴定、审计等专业手段,全面核查资金的来源、去向、交易背景等信息;对于被执行人主张的 “合法债务”,应严格审查债务形成的真实性、资金交付的凭证、交易的合理性等,避免被虚假债务规避执行;对于以 “代为交易”“赠与” 等名义转移财产的,应核查交易的对价合理性、当事人的实际控制状态等,精准认定财产的实际归属。
      (四)立足实质正义,区分行为义务类案件的主观与客观因素。对于行为义务类案件,应坚持 “实质判断优先” 原则:一是审查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行为义务的主观能动性,如是否积极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案;二是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社会保障体系等客观条件,判断被执行人是否具备履行能力;三是对于客观上存在履行困难的,可通过协调相关部门提供社会保障支持(如廉租房、临时安置费等),为其履行义务创造条件,避免简单以 “拒不履行” 认定为拒执罪。
      “有能力执行” 的认定是拒执罪适用的核心环节,其认定难点源于财产形态的多元化、履行能力的动态性以及主观与客观因素的交织。在安徽本地司法实践中,应严格遵循《2024 年解释》的立法精神,兼顾 “打击拒执行为、维护司法权威” 与 “保障被执行人基本权利、实现实质正义” 的双重目标,通过完善证据核查机制、细化量化标准、强化专业查证等方式,精准认定 “有能力执行”,确保拒执罪的正确适用。安徽银开律师事务所长期深耕安徽地区强制执行与刑事辩护领域,持续关注本地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精准的法律服务,助力破解 “执行难” 困境,维护司法公正与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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