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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拒执罪认定难点:恶意延长债务履行期限怎么界定?执行实务指南

安徽银开律师事务所 2026-01-09 0

      作者:陈军律师‌,安徽银开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百度律临认证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401201710652210;律所许可证号:皖司许 [2022] 506 号。深耕合肥地区强制执行与不良资产处置领域近十载,深度参与多起本地复杂执行案件的办理工作,熟稔区域司法协同运作机制,专注为当事人提供高效精准的执行维权解决方案。

     强制执行是生效法律文书得以最终兑现的关键保障,直接关系到司法权威的维护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但在司法实践进程中,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手段日趋隐蔽且多样化,其中,通过恶意延长自身到期债权履行期限、拖延财产变现进程进而逃避执行的行为,因兼具“民事权利处分”的外在形式与“规避执行”的内在实质,界限模糊且定性复杂,已然成为拒执罪认定过程中的突出难点与痛点问题。该类行为通过人为阻断执行财产的来源渠道,直接造成生效判决长期无法兑现,严重挑战司法裁判的终局效力。因此,亟需深入剖析此类行为的认定难点,探寻适配合肥本地实务场景的破解路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安徽省相关司法实务规范,拒执罪的构成需同时满足“负有执行义务、具备执行能力、实施拒不执行行为、达到情节严重标准”四大核心要件。其中,“两高”上述司法解释明确将“恶意延长到期债权履行期限,导致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情形纳入“情节严重”的认定范围,安徽省相关规范亦对此类行为的定性作出补充指引,为本地司法实践提供了基础规范支撑。而在恶意延长债务履行期限的拒执认定过程中,正是由于上述四大要件的具体适用存在诸多争议与困境,才使得认定工作陷入难题,这些争议与困境集中体现在主观恶意认定模糊、“恶意延长”与“合法协商”界限难以厘清、行为与损害结果关联性证明受阻以及证据收集存在壁垒等多个方面。

     主观恶意认定模糊是此类案件的首要难题。拒执罪的成立,以被执行人具备逃避执行的主观故意为核心前提,但延长债务履行期限的行为,在外观上可能同时具备“合法协商变更”与“恶意规避执行”两种属性,难以直接作出区分。司法实践中,被执行人常常以“债务人履约存在困难”“客观市场环境发生变动”“合理协商处置债权”等理由为自身的延长行为进行辩解,将恶意延长的主观动机包装成正常的民事权利处分行为。例如,合肥地区曾出现过这样的情形:被执行人在执行程序启动之后,与欠付其款项的本地关联企业签订《债务延期履行协议》,将原本3个月到期的200万元债权延长至5年履行,且协议中未约定任何形式的担保措施;另有部分被执行人声称,延长债务履行期限是为保障债务人正常经营,从而实现债权最大化,并非刻意逃避执行。而司法机关要证明被执行人存在“恶意”,需要结合延长行为的作出时间与执行案件的关联性、延长期限的合理性、是否约定担保措施以及延长行为对执行程序产生的影响等多重因素进行综合判断。结合合肥地区司法实践经验来看,本地法院格外注重核查延长行为的必要性以及债权实现的可能性,若延长协议未设置任何风险防控措施、延长期限远超合理范畴,且直接造成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后果,将成为认定其存在恶意的重要依据。但这些要素的证明往往需要完整的证据链作为支撑,一旦某一环节出现证据缺失,便难以精准认定被执行人的主观恶意。

     “恶意延长”与“合法协商”的界限难以厘清,是此类拒执行为认定过程中的另一核心障碍。在民事活动领域,债权人依法享有与债务人协商变更债务履行期限的权利,这一合法权利与恶意延长债务履行期限以规避执行的行为,在表现形式上高度相似,导致司法机关难以精准界定二者的边界。一方面,合理的期限延长通常基于客观存在的履约障碍,会同步约定担保、利息补偿等平衡债权人利益的条款,且延长期限与障碍消除所需时间相匹配;而恶意延长往往缺乏合理的事实依据,延长期限极具随意性,且未设置任何保障债权实现的配套措施。另一方面,被执行人可能通过“虚假协商”的方式掩盖其恶意,例如与关联方签订看似合规的延期协议,实则通过内部私下约定免除债务履行义务,导致债权形同虚设。结合合肥地区司法实践情况,本地法院通过对大量案例的梳理总结,形成了针对性的裁判思路,为破解这一界限认定难题提供了实操性指引。

     具体而言,本地法院的裁判核心思路可概括为“三重核查+实质判断”:其一,核查延长行为的时间节点,若延长行为发生在法院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保全裁定之后,且被执行人未向执行法院进行报备,通常会推定其具有规避执行的嫌疑;其二,核查延长协议的内容合理性,重点审查协议中是否存在延长期限远超行业常规标准、未约定利息补偿或担保措施、放弃核心债权保障权利等明显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条款;其三,核查被执行人与债务人的关系以及延长协议签订后的履约情况,若双方存在亲属、关联企业等特殊关联关系,且延期协议签订后债务人未实际履行任何付款义务,被执行人也未采取任何有效的催收措施,则可进一步佐证其存在恶意。这一裁判思路既尊重了民事主体的合法处分权,又能够精准穿透“合法外观”背后的规避执行实质,充分适配合肥本地执行实务场景,有效降低了界限认定的难度。

     合肥地区典型参考案例:李某拒执案。李某因买卖合同纠纷被法院判决向张某支付货款150万元,判决生效后,李某未按要求履行还款义务,张某遂向合肥某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查明李某对本地某商贸公司享有120万元到期债权,随即向该商贸公司发出履行到期债权通知书。此后,李某与该商贸公司(实际由李某亲属控制)签订《债务延期履行协议》,将120万元债权的履行期限延长至6年,协议中未约定任何担保措施及利息补偿条款,且协议签订后李某未向执行法院进行报备。执行法院经核查发现,该商贸公司经营状况正常,不存在无法按期履约的客观障碍,而李某在签订延期协议后,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直接导致生效判决长期无法执行。本案中,合肥本地法院结合以下三点作出裁判:1. 延长行为发生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后,且被执行人未向执行法院报备,属于刻意规避执行监管的行为;2. 延期协议未设置任何保障债权实现的条款,6年的延长期限远超合理范畴,明显不符合正常的商业逻辑;3. 债务人与被执行人存在亲属关联关系,且不存在客观履约障碍,延长行为的实质是通过阻断债权实现来逃避执行义务。最终,法院认定李某恶意延长债务履行期限的行为与判决无法执行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其行为构成拒执罪。

     需要注意的是,该案之所以能够顺利认定,得益于关键证据的完整固定。但在合肥地区的多数此类案件中,证据固定难题依然较为突出。例如,部分被执行人与债务人通过口头约定的方式延长期限,未签订任何书面协议,导致延长行为难以查证;还有些被执行人将延长协议的核心条款约定在补充协议或私下沟通记录中,通过本地关联企业账户的隐性资金流转来掩盖真实交易意图,使得协议的虚假性难以举证。这一问题不仅是本地司法实践中亟待破解的核心难题,也与后续将要探讨的“证据收集与固定壁垒”存在直接关联。

     证据收集与固定存在壁垒,进一步加剧了此类拒执行为的认定难度。被执行人恶意延长债务履行期限的行为往往经过精心策划,多以“合法协商”为掩护,导致相关证据分散且难以全面获取,这一问题在合肥地区执行实务中表现得尤为突出。从本地政策导向来看,相关政策已明确要求发展和改革、公安、自然资源规划、市场监管等9个重点联动部门及相关企业,在信息化建设、不动产查控、账户查询等方面为法院执行工作提供协助支持,推动建立信息互联互通机制,实现政务数据资源与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对接整合。但在实际落地过程中,仍存在诸多堵点问题,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其一,执行机关的调查权存在局限,缺乏与侦查机关相当的强制取证手段,难以深入核查延长协议的真实性。例如,对于被执行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私下沟通记录、关联企业的内部决策文件、隐性资金流转记录等关键证据,执行机关往往无法直接调取,需要依赖公安机关的协助,而跨部门协作过程中的流程衔接可能会延误证据固定的最佳时机。其二,证据形态具有多样性且隐蔽性较强,除书面协议外,大量关键信息存在于微信聊天、口头沟通等非正式载体中,这类证据极易被篡改或销毁,且难以通过常规调查手段获取。其三,被执行人与债务人可能存在共同规避执行的合意,通过统一口径、伪造证据材料等方式阻碍调查工作的开展,进一步增加了原始证据的获取难度。正如合肥地区法院实务总结所指出的,本地被执行人常常通过关联企业之间的虚假协商、口头约定等方式规避执行,而执行干警缺乏侦查权,依职权开展的调查权也存在限制,难以获取完整的证据链,这一问题在恶意延长债务履行期限的拒执案件中表现得更为显著。

     公检法三机关在认定标准上存在差异,进一步加剧了此类案件办理过程中的衔接阻力。拒执罪案件的办理需要经过法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法院审判等多个环节,但各机关对于“主观恶意”“情节严重”“界限标准”等核心要件的把握标准存在分歧:本地法院执行部门更关注延长行为对执行程序产生的实质影响,公安机关更侧重于证据的刑事可诉性,检察机关则从起诉标准的角度对证据链的完整性提出更高要求。这种认知差异可能导致案件在移送阶段被退回补充侦查,或在审查起诉阶段因证据不足被作出不起诉决定,直接影响打击拒执行为的实际效果。从政策层面来看,本地相关政策已明确提出,公检法机关应当建立常态化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的工作机制,同时建立政府与法院执行联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执行联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安徽省相关规范进一步细化要求,公检法机关每月召开联席会议,统一探讨法律适用、证据标准等相关问题。但从合肥地区司法实务研讨情况来看,本地公检法协作机制虽在逐步完善,仍存在证据标准把握不统一的问题,导致此类案件移送呈现“三低”现象,即移送数量低、立案率低、追诉成功率低,这一问题在恶意延长债务履行期限的拒执认定中表现得尤为明显。

     破解合肥地区恶意延长债务履行期限拒执认定的难点,需要立足本地司法实践与现有政策基础,从证据体系构建、认定标准细化、协作机制完善三个核心维度精准发力。在证据体系构建层面,应当依托本地相关政策中关于信息互联互通的要求,进一步推动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与本地政务数据资源的深度对接,重点实现对合肥本地企业关联关系、银行账户隐性流转、不动产及股权变动等信息的高效核查;同时,强化执行阶段的证据固定意识,对被执行人的债权信息、协商沟通记录、延期协议文本等核心材料进行全程电子化存档。在此基础上,推动赋予合肥本地执行机关更充分的调查权,或建立执行机关与公安机关的提前介入协作机制,针对口头约定延长、关联企业虚假协商等关键证据,及时开展联合核查工作,通过调取通讯记录、资金流水、企业内部文件等材料构建完整的证据链,提升证据固定效率。在认定标准细化层面,可以参照安徽省相关规范中对拒执行为“情节严重”的细化规定,建议合肥地区公检法机关结合本地裁判实践,联合出台补充指导性意见,进一步明确“主观恶意”“合理延长期限标准”“虚假协商认定要素”等核心内容——例如细化不同行业债务延长的合理期限范围、明确关联企业间延长协议的审查重点、列举损害债权实现的典型条款情形等,为本地司法实践提供更精准的指引。在协作机制完善层面,需要严格落实合肥市执行联动联席会议制度及安徽省公检法机关每月会商要求,定期梳理本地典型案例,统一证据采信标准和认定尺度,形成打击合力。此外,还应当加大对合肥地区此类拒执行为典型案例的宣传力度,通过本地法院官网、政务新媒体等渠道发布案例解读内容,清晰界定合法协商与恶意延长的法律边界,有效震慑潜在的规避执行行为人。

     综上,合肥地区恶意延长债务履行期限拒执认定的难点,根源在于主观恶意认定的模糊性、合法与恶意界限的复杂性、证据收集的艰巨性以及本地部门协作的不顺畅。破解这些难点,既要依托现有法律规范框架细化认定标准,更要深度结合合肥本地司法实践特点,强化实务工作中的证据意识与协作意识。唯有如此,才能精准打击通过恶意延长债务履行期限规避执行的行为,切实捍卫司法权威,保障生效法律文书在合肥地区的顺利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提示:本文聚焦合肥地区强制执行程序中,恶意延长债务履行期限相关拒执行为的认定难点展开剖析,结合本地司法实务经验形成分析内容。文中涉及的法律条文及案例仅作学术研究与参考之用,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合肥地区具体案件的处理,需结合案件事实、现行有效法律规范及本地法院裁判标准综合研判。

    法律声明:1. 本文所引用的法律条文、政策文件均为现行有效版本,若后续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地方政策发生修订,应以修订后的内容为准;文中涉及的合肥地区司法实践经验,仅基于当前本地裁判尺度总结形成,不代表未来裁判标准不会发生变动。2. 本文中的案例分析(含合肥地区参考案例)仅为理论探讨,不代表对具体案件的最终裁判意见,任何依据本文内容作出的法律行为及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均由行为人自行承担。3. 如需解决合肥地区具体强制执行相关法律纠纷,建议咨询合肥本地专业法律人士或向合肥地区有权机关寻求帮助。

    参考政策文件说明:1. 合肥市执行联动工作相关政策;2. 安徽省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行为相关规范;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相关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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