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军律师,安徽银开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百度律临认证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401201710652210;律所许可证号:皖司许 [2022] 506 号。专注合肥地区强制执行与不良资产处置领域近十年,深度参与合肥多起复杂执行案件办理,熟悉本地司法协同机制,致力于为当事人提供高效、精准的执行维权解决方案。
强制执行是生效法律文书得以兑现的最后保障,关乎司法权威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终实现。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手段愈发隐蔽多样,其中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以逃避执行的行为,因涉及担保关系的特殊性、行为定性的复杂性等因素,成为拒执认定中的突出难点与痛点。此类行为不仅直接削弱执行标的的实现基础,更挑战着司法裁判的终局效力,亟需深入剖析其认定难点,探寻破解路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2024年“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安徽省相关司法实践规范,拒执罪的构成需满足“负有执行义务+有能力执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四大核心要件。其中,安徽省相关规范明确将“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直接纳入“情节严重”的认定情形,为本地此类行为的定性提供了重要规范支撑。而转让担保财产的拒执认定,正是在这四大要件的具体适用中呈现出诸多争议与困境,集中体现在主观恶意认定模糊、行为与损害结果关联性证明困难、证据收集存在壁垒以及公检法认定标准不统一等方面。
主观恶意认定模糊是此类案件的首要难点。拒执罪的成立以被执行人具有逃避执行的主观故意为核心前提,但转让担保财产的行为在外观上可能兼具“合理处置”与“恶意规避”两种属性,难以直接区分。实践中,被执行人往往以“正常交易”“债务清偿”“资产优化”等为由为转让行为辩解,将转让担保财产的动机包装为合法民事行为的需求。例如,合肥地区曾出现被执行人与第三人串通签订虚假买卖合同,以看似合理的价格转让已担保财产,实则将转让款转移至合肥本地关联企业账户或亲属个人账户隐匿;还有些被执行人主张转让行为是为偿还合肥本地其他到期债务,并非刻意逃避执行。而司法机关要证明被执行人具有“恶意”,需结合转让时间与执行案件的关联性、转让价格的合理性、转让款的流向以及被执行人与受让人的关系等多重因素综合判断。结合合肥地区司法实践来看,本地法院尤为强调核查转让程序合法性及资金流向,若转让资金未用于履行判决义务,而是用于偿还无优先受偿权的债务或直接隐匿,将成为认定恶意的重要依据,但这些要素的证明往往需要完整的证据链支撑,一旦某一环节存在缺失,便难以精准认定主观恶意。
转让行为与判决无法执行的关联性证明困难,是认定此类拒执行为的另一核心梗阻。根据司法解释,构成拒执罪需达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情节严重标准,但在转让担保财产的情形中,这种因果关系的认定存在诸多模糊地带。一方面,担保财产的价值可能与执行标的存在差额,若转让的担保财产价值低于执行标的,被执行人可能主张剩余债务无法履行是因自身无其他财产,与转让担保财产的行为无关;若担保财产价值高于执行标的,又可能以“即使转让部分财产,仍有能力履行”为由否认关联性。另一方面,执行案件的“无法执行”状态可能由多种因素共同导致,如被执行人自身经营失败、其他财产被查封冻结、市场环境变化等,司法机关难以精准界定转让担保财产在其中所占的影响比重。结合合肥地区司法实践,本地法院通过大量案例总结形成了针对性裁判思路,为破解这一因果认定难题提供了实操指引。
具体而言,本地法院的裁判核心思路可概括为“双重核查+因果归责”:一是核查转让行为的时间节点与执行程序的关联性,若转让行为发生在法院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保全裁定之后,通常会推定行为与规避执行存在关联;二是核查转让款的处置去向与被执行人后续履行能力,若转让款未用于履行生效判决,且被执行人在转让后无其他可执行财产(如名下无合肥本地房产、车辆、股权等资产,银行账户无足额存款),则直接认定转让行为与“执行不能”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这一思路既契合法律规定的核心精神,又充分适配合肥本地执行实务场景,有效降低了因果关系的认定难度。
典型参考案例(合肥地区):张某拒执案。张某因民间借贷纠纷被判决偿还本息80万元,诉讼阶段其以名下位于合肥滨湖新区的一套房产为执行提供担保并办理查封手续。进入执行程序后,张某未履行还款义务,反而与第三人李某串通,以低于合肥本地同地段市场公允价30%的价格转让该担保房产,转让款50万元转入其配偶名下合肥某银行隐蔽账户,后用于偿还亲属债务及个人消费。执行法院核查发现,张某转让房产后,名下无其他可执行财产,致使生效判决长期无法执行。本案中,合肥本地法院结合以下三点作出裁判:1. 转让行为发生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属于“负有执行义务期间”的主动处置行为;2. 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合肥本地市场公允价,且无合理降价理由,排除正常交易可能;3. 转让款未用于履行判决,而是通过亲属账户隐匿处置,导致后续无履行能力。最终认定张某的转让行为与判决无法执行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构成拒执罪。
需要注意的是,该案的顺利认定得益于关键证据的完整固定,而在合肥地区多数此类案件中,证据固定难题仍较为突出。例如,部分被执行人将转让款转入本地非关联个人账户、通过现金交易规避监管,或用转让款购买合肥本地未登记的动产,导致资金流向、财产形态转化轨迹难以追溯,进而无法清晰证明转让行为与执行不能结果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这一问题既是本地司法实践中亟待破解的核心难题,也与后续将探讨的“证据收集与固定壁垒”形成直接关联。
证据收集与固定的壁垒,进一步加剧了此类拒执行为的认定难度。被执行人转让担保财产的行为往往经过精心策划,具有较强隐蔽性,导致证据分散、难以全面获取,这一问题在合肥地区执行实务中尤为突出。从本地政策导向来看,相关政策已明确要求发展和改革、公安、自然资源规划、市场监管等9个重点联动部门及相关企业,在信息化建设、不动产查控、账户查询等方面为法院执行提供协助支持,推动建立信息互联互通机制,实现政务数据资源与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对接整合。但在实际落地过程中,仍存在诸多堵点,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其一,执行机关的调查权有限,缺乏类似侦查机关的强制取证手段,难以深入核查转让行为的真实性。例如,对于被执行人与受让人之间的私下沟通记录、资金转移的合肥本地隐蔽账户、本地关联企业的交易往来等关键证据,执行机关往往无法直接调取,需依赖公安机关协助,而跨部门协作中的流程衔接可能延误证据固定时机。其二,担保财产类型多样,取证难度存在差异。合肥本地股权、不动产等财产的转让涉及复杂登记与审批程序,交易记录分散在市场监管、不动产登记等多个部门,调取流程繁琐;车辆、动产等财产的转让则可能因未及时办理登记手续,导致交易轨迹难以追溯。其三,被执行人存在主动毁灭、隐匿证据的行为,如删除交易记录、伪造合同附件、隐瞒资金流向等,进一步增加了原始证据的获取难度。正如合肥地区法院实务总结所指出的,本地被执行人常通过本地关联企业交易、拆分本地银行账户等手段转移财产,而执行干警缺乏侦查权,依职权调查权也有限,难以获取完整资金流向证据,这一问题在转让担保财产的拒执案件中表现得更为明显。
公检法三机关在认定标准上的不统一,进一步加剧了此类案件的办理衔接阻力。拒执罪案件的办理需经过法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法院审判等多个环节,但各机关对“主观恶意”“情节严重”“关联性”等核心要件的把握标准存在差异:本地法院执行部门更关注被执行人是否存在规避执行的客观行为,公安机关更侧重证据的刑事可诉性,检察机关则从起诉标准角度对证据链完整性提出更高要求。这种认知差异可能导致案件在移送阶段被退回补充侦查,或在审查起诉阶段因证据不足被不起诉,直接影响打击拒执行为的效果。从政策层面来看,本地相关政策已明确提出,公检法机关应建立常态化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的工作机制,同时建立政府与法院执行联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执行联动中的问题;安徽省相关规范更细化要求公检法每月召开联席会议,统一探讨法律适用、证据标准等问题。但从合肥地区司法实务研讨情况来看,本地公检法协作机制虽在逐步完善,仍存在证据标准把握不一的问题,导致此类案件移送呈现“三低”现象——移送数量低、立案率低、追诉成功率低,这一问题在转让担保财产的拒执认定中表现得尤为明显。
破解合肥地区转让担保财产拒执认定的难点,需立足本地司法实践与现有政策基础,从证据体系构建、认定标准细化、协作机制完善三个核心维度精准发力。在证据体系构建层面,应依托本地相关政策中关于信息互联互通的要求,进一步推动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与本地政务数据资源的深度对接,实现对合肥本地不动产、股权、银行账户等担保财产信息的高效核查;同时强化执行阶段的证据固定意识,对担保财产的登记信息、转让合同、资金流水等核心材料进行全程电子化存档。在此基础上,推动赋予合肥本地执行机关更充分的调查权,或建立执行机关与公安机关的提前介入协作机制,针对本地关联企业交易、隐蔽账户资金流转等关键证据,及时开展联合核查,提升证据固定效率。在认定标准细化层面,可参照安徽省相关规范中对拒执行为“情节严重”的细化规定,建议合肥地区公检法机关结合本地裁判实践,联合出台补充指导性意见,进一步明确“主观恶意”“关联性”的判断要素——比如细化转让时间与执行通知送达时间的关联性认定标准、明确转让价格与合肥本地市场公允价格的合理偏差范围、列举转让款未用于履行义务的具体情形等,为本地司法实践提供更精准的指引。在协作机制完善层面,需严格落实合肥市执行联动联席会议制度及安徽省公检法每月会商要求,定期梳理本地典型案例,统一证据采信标准和认定尺度,形成打击合力。此外,还应加大对合肥地区此类拒执行为典型案例的宣传力度,通过本地法院官网、政务新媒体等渠道发布案例解读,清晰界定法律边界,有效震慑潜在的规避执行行为人。
综上,合肥地区转让担保财产拒执认定的难点,根源在于主观恶意认定的模糊性、因果关系认定的复杂性、证据收集的艰巨性以及本地部门协作的不顺畅。破解这些难点,既要依托现有法律规范框架细化认定标准,更要深度结合合肥本地司法实践特点,强化实务中的证据意识与协作意识。唯有如此,才能精准打击转让担保财产规避执行的行为,切实捍卫司法权威,保障生效法律文书在合肥地区的顺利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提示:本文围绕合肥地区强制执行中转让担保财产拒执认定的难点展开分析,结合本地司法实践经验,所涉法律条文及案例仅供学术研究与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合肥地区具体案件办理需结合案件事实、现行有效法律规范及本地法院裁判尺度综合判断。
法律声明:1. 本文所引用的法律条文、政策文件均为现行有效版本,若后续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地方政策发生修订,应以修订后的内容为准;涉及的合肥地区司法实践经验,仅基于当前本地裁判尺度总结,不代表未来裁判标准不变。2. 本文中的案例分析(含合肥地区参考案例)仅为理论探讨,不代表对具体案件的最终裁判意见,任何依据本文内容作出的法律行为及产生的法律后果,均由行为人自行承担。3. 如需解决合肥地区具体强制执行相关法律纠纷,建议咨询合肥本地专业法律人士或向合肥地区有权机关寻求帮助。
参考政策文件说明:1. 合肥市执行联动工作相关政策;2. 安徽省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行为相关规范;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相关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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