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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强制执行律师:虚假执行和解规避执行认定难点破解

安徽银开律师事务所 2026-01-06 0

       作者:陈军律师‌,安徽银开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百度律临认证律师,(执业证号:13401201710652210),专注合肥地区强制执行与不良资产处置领域近十年,熟悉本地司法实践,致力于为当事人提供高效、专业的执行解决方案。

      在合肥核心城区强制执行实务中,虚假执行和解已成为 “老赖” 规避执行的高频手段,其通过表面合法的和解协议拖延执行、转移财产,导致申请执行人权益受损。合肥本地司法实践显示,近三年涉及虚假执行和解的拒执案件年均增长 23%,但认定成功率仅 41%,核心难点集中在行为定性、主观故意证明、和解协议效力甄别等方面。陈军律师结合《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及合肥本地近 3 年司法实践共识,深度解析虚假执行和解的认定难点与实务破解路径。
       一、虚假执行和解的核心认定难点。虚假执行和解是指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签订虚假和解协议、虚构履行事实等方式,规避生效裁判确定义务的行为。合肥核心城区案件中,其认定难点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表面合规与实质虚假的界限难区分。合肥核心城区一起民间借贷执行案(案例来源于网络,经改编脱敏处理)中,被执行人与第三人签订《债务抵消和解协议》,约定以第三人对被执行人的 “欠款” 抵消部分执行债务,但未提供真实借贷凭证。此类案件中,和解协议形式完备,且双方自愿签字确认,难以直接认定虚假。
       合肥本地司法实践中,认定核心在于核查和解协议的真实性与合理性:一是协议内容是否符合常理(如抵消债务金额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严重不符);二是是否存在实际履行行为(如款项交付、财产过户的真实凭证);三是和解目的是否为拖延执行(如协议约定履行期限远超合理范围,且无明确履行计划)。但实践中,被执行人常以 “自愿处分权利”“商业往来隐私” 为由拒绝提供佐证,导致核查陷入僵局。
      (二)主观恶意的举证难度大。虚假执行和解的成立需证明被执行人具有 “规避执行” 的主观恶意,但合肥本地案件中,被执行人多以 “真实偿债意愿”“客观履行困难” 抗辩,难以直接举证其恶意。典型情形包括:一是被执行人与关联方签订和解协议,约定低价转让财产但未实际交付;二是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被执行人迅速将财产转移至他人名下;三是多次签订和解协议但均未履行,且无合理违约理由。合肥本地法院通常结合以下事实综合判定:和解协议签订时间与执行程序推进节点的关联性(如临近评估拍卖时突然达成和解)、被执行人与相对方的关系(如亲属、关联企业)、协议履行的真实性(如是否有银行流水、完税凭证等佐证)。但申请执行人往往难以获取上述核心证据,举证成本极高。
      (三)和解协议无效与可撤销的适用争议。合肥核心城区某房产执行案中,被执行人与案外人签订虚假《房屋租赁和解协议》,约定长期租赁以冲抵债务,阻碍法院拍卖。此类案件中,对和解协议应认定为无效还是可撤销,合肥司法实践存在分歧。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及本地司法实践共识,若和解协议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应认定为无效;若仅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则属于可撤销范畴。但实践中,申请执行人需明确主张协议无效或撤销,且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恶意串通事实。陈军律师强调,两者的法律后果差异显著:协议无效自始无约束力,可直接恢复执行;协议可撤销需经诉讼程序撤销后,才能继续执行,导致维权周期延长。
      二、合肥核心城区虚假执行和解的实务破解路径。针对上述难点,结合合肥本地司法实践及自身办案经验,总结三大破解策略,为当事人提供精准指引:
      (一)精准核查和解协议的真实性。当事人需重点收集三类证据:一是和解协议的异常点(如条款模糊、履行期限不合理、无违约责任约定等);二是被执行人与相对方的关联关系证据(如工商登记信息、亲属关系证明、银行流水往来);三是协议未实际履行的佐证(如财产未过户、款项未交付的查询记录)。合肥强制执行律师建议,可委托专业律师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调取被执行人与相对方的银行流水、交易记录、财产登记信息等,核查是否存在虚假交易痕迹。例如在合肥蜀山区办理案件时,可申请法院向蜀山经开区市场监管局调取企业关联关系档案,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核查财产过户情况。
      (二)依托执行联动机制固定恶意证据。借助合肥市公检法执行联动平台,协调公安、税务、金融等部门协助调查:一是核查和解协议履行的资金流向,确认是否存在虚假支付;二是调取被执行人的纳税记录,核实财产转让价格是否合理(如低价转让未依法纳税);三是查询被执行人与相对方的通讯记录、聊天记录,寻找恶意串通的直接证据。
       合肥核心城区法院对联动平台调取的证据采信度较高,尤其是银行流水、税务凭证等客观证据,可有效佐证被执行人的主观恶意。例如在合肥包河区办理案件时,通过联动平台调取被执行人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记录,发现和解协议约定的 “偿债款项” 实际未支付,直接认定和解虚假。
      (三)善用本地执行救济程序推进维权。申请法院审查和解协议效力:依据合肥本地执行实践,申请执行人可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审查和解协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要求被执行人提供履行佐证,否则不予认可和解效力。
      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若和解协议损害债权人利益,可在法定期限内向合肥核心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和解协议,恢复执行。
     追究拒执罪责任:若被执行人通过虚假和解规避执行,情节严重(如转移财产金额巨大、导致执行无法推进),可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其拒执罪刑事责任。陈军律师提示,合肥本地法院近年加大了对虚假执行的打击力度,符合条件的案件可优先通过刑事途径施压,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安徽银开律师事务所熟悉本地司法实践规则与执行联动机制,能为当事人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若你在蜀山区、庐阳区、包河区等区域遇到虚假执行和解相关难题,可致电 0551-65559151 或 13205519980(微信同号)咨询,律所地址位于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政务区)金寨路与潜山路交口金潜广场 20 层,竭诚为你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本文案例均为网络公开案例改编,已脱敏处理,非本所承办案件。“银开” 及 “INKIA” 为安徽银开律师事务所注册商标,未经律所书面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包括但不限于复制、传播、修改、商用等),否则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本文信息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案件需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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