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书(拖欠工资纠纷专用)
申请人:王五,身份证号:340121XXXXXXXXXXXX,住合肥市蜀山区 XX 街道 XX 社区 XX 租房,联系电话:137XXXXXXXX
被申请人:合肥 XX 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4XXXXXXXXXX
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经济开发区 XX 路 XX 号 XX 产业园 XX 栋,法定代表人:赵六,联系电话:135XXXXXXXX
申请事项
一、请求依法强制被申请人合肥 XX 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人王五支付拖欠的 202X 年 X 月至 X 月工资共计 48000 元;
二、请求依法强制被申请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按法律规定标准计算,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请求依法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执行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王五与被申请人合肥 XX 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经合肥市蜀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 202X 年 X 月 X 日作出(202X)皖 0104 劳人仲案字第 XXXX 号仲裁裁决书,裁决 “被申请人合肥 XX 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王五支付拖欠工资 48000 元”。该裁决书已于 202X 年 X 月 X 日生效,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诉讼,亦未履行支付义务。申请人曾于 202X 年 X 月 X 日前往被申请人住所地催告,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赵六以 “公司资金紧张” 为由拒绝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现申请人向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此致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字):王五
202X 年 X 月 X 日
代理律师:安徽银开律师事务所 陈军律师
联系电话:13205519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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