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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书(房产过户纠纷专用)

安徽银开律师事务所 2025-12-03 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书(房产过户纠纷专用)

  申请人:张三 ,身份证号:340102XXXXXXXXXXXX,住址合肥市瑶海区 XX 路 XX 小区 XX 栋 XX 室,联系电话:138XXXXXXXX
  被申请人:李四,身份证号:340103XXXXXXXXXXXX,住合肥市蜀山区 XX 路 XX 小区 XX 栋 XX 室,联系电话:139XXXXXXXX

   申请事项
    一、请求依法强制被申请人李四将位于合肥市瑶海区 XX 路 XX 号 XX 小区 XX 栋 XX 室(不动产权证号:皖(202X)合肥市不动产权第 XXXX 号)的房产过户至申请人张三名下;
   二、请求依法强制被申请人李四向申请人张三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房屋总价 180 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自 202X 年 X 月 X 日起至房产实际过户之日止);
  三、请求依法由被申请人李四承担本案执行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经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于 202X 年 X 月 X 日作出(202X)皖 0102 民初 XXXX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被申请人李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申请人张三将位于合肥市瑶海区 XX 路 XX 号 XX 小区 XX 栋 XX 室的房产过户至张三名下”。该判决书已于 202X 年 X 月 X 日生效(生效证明见附件 1),但被申请人李四至今未履行过户义务,申请人多次催告无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现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望贵院依法尽快处理,推动房产过户手续办理。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字):张三
202X 年 X 月 X 日
代理律师:安徽银开律师事务所 陈律师
联系电话:13205519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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