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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行异议申请书(案外人房产查封异议专用)

安徽银开律师事务所 2025-12-03 0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行异议申请书(案外人房产查封异议专用)

    异议申请人:孙七 身份证号:340104XXXXXXXXXXXX,住合肥市包河区 XX 路 XX 小区 XX 栋 XX 室,联系电话:138XXXXXXXX
    申请执行人:周八 身份证号:340106XXXXXXXXXXXX,住合肥市瑶海区 XX 路 XX 小区 XX 栋 XX 室
    被执行人:吴九 身份证号:340123XXXXXXXXXXXX,住合肥市包河区 XX 路 XX 小区 XX 栋 XX 室
    异议请求
    一、请求依法撤销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2X)皖 0111 执 XXXX 号执行裁定书,解除对位于合肥市包河区 XX 路 XX 号 XX 小区 XX 栋 XX 室房产(不动产权证号:皖(202X)合肥市不动产权第 XXXX 号)的查封;
    二、请求依法确认异议申请人孙七对上述房产享有所有权;
   三、请求依法由申请执行人承担本案异议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2X 年 X 月 X 日,异议申请人孙七与被执行人吴九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吴九将其名下位于合肥市包河区 XX 路 XX 号 XX 小区 XX 栋 XX 室的房产以 150 万元价格出售给孙七,孙七于合同签订当日支付首付款 50 万元,剩余 100 万元于 202X 年 X 月 X 日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完毕(转账凭证见附件 3),吴九亦于 202X 年 X 月 X 日将房屋交付孙七使用,孙七已实际入住并缴纳物业费、水电费至今(缴费凭证见附件 4)。后因吴九拖延办理过户手续,孙七曾于 202X 年 X 月 X 日向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吴九协助过户,案件尚在审理中(案号:(202X)皖 0111 民初 XXXX 号)。202X 年 X 月 X 日,孙七得知上述房产因吴九与周八的民间借贷纠纷,被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以(202X)皖 0111 执 XXXX 号执行裁定书查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本案中,孙七在房产查封前已签订合法买卖合同、支付全部房款并实际占有房屋,未过户系吴九拖延所致,非孙七自身原因,故孙七对案涉房产的权利足以排除执行。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在处理此类案外人异议时,通常会重点审查房屋买卖的真实性、付款及占有情况,异议申请人已准备完整证据链,望贵院依法支持异议请求(包河区法院异议审查周期一般为 15-30 日,异议申请人可通过 “合肥法院诉讼服务中心” 查询案件进度)。
    此致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异议申请人(签字):孙七
202X 年 X 月 X 日
代理律师:安徽银开律师事务所 陈军律师
联系电话:13205519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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