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申请人:孙七 身份证号:340104XXXXXXXXXXXX,住合肥市包河区 XX 路 XX 小区 XX 栋 XX 室,联系电话:138XXXXXXXX
申请执行人:周八 身份证号:340106XXXXXXXXXXXX,住合肥市瑶海区 XX 路 XX 小区 XX 栋 XX 室
被执行人:吴九 身份证号:340123XXXXXXXXXXXX,住合肥市包河区 XX 路 XX 小区 XX 栋 XX 室
异议请求
一、请求依法撤销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2X)皖 0111 执 XXXX 号执行裁定书,解除对位于合肥市包河区 XX 路 XX 号 XX 小区 XX 栋 XX 室房产(不动产权证号:皖(202X)合肥市不动产权第 XXXX 号)的查封;
二、请求依法确认异议申请人孙七对上述房产享有所有权。
事实与理由
202X 年 X 月 X 日,异议申请人孙七与被执行人吴九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吴九将其名下位于合肥市包河区 XX 路 XX 号 XX 小区 XX 栋 XX 室的房产以 150 万元价格出售给孙七。孙七于合同签订当日支付首付款 50 万元,剩余 100 万元于 202X 年 X 月 X 日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完毕(转账凭证见附件 3),已足额支付全部购房款。吴九亦于 202X 年 X 月 X 日将房屋交付孙七,孙七自交付当日起合法占有该房屋并实际入住,至今一直按时缴纳该房屋物业费、水电费等相关费用(缴费凭证见附件 4),已形成稳定的占有使用状态。
后因被执行人吴九无故拖延、拒绝协助办理涉案房产过户登记手续,异议申请人孙七曾于 202X 年 X 月 X 日向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吴九履行协助过户义务,该案目前尚在审理过程中(案号:(202X)皖 0111 民初 XXXX 号)。202X 年 X 月 X 日,异议申请人孙七得知上述房产因吴九与周八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被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以(202X)皖 0111 执 XXXX 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该查封行为已侵害异议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本案中,异议申请人孙七的情形完全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全部要件:其一,在案涉房产被法院查封之前,已与被执行人吴九签订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其二,在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房屋并实际入住使用;其三,已足额支付全部购房款,有完整的付款凭证予以佐证;其四,涉案房产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系被执行人吴九拖延、拒绝协助所致,并非异议申请人孙七自身原因造成。综上,异议申请人孙七对案涉房产享有的合法权利,足以排除本案的强制执行。
为维护异议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出执行异议,恳请贵院依法审查,支持异议申请人的全部异议请求。
此致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异议申请人(签字):孙七
202X 年 X 月 X 日
书写及提交注意事项:
本文书需由异议申请人孙七本人亲笔签字确认,签字处须按手印,严禁代签,代签将导致文书无效、法院不予受理。文书中所有标注“202X”“XX”的空白信息(含日期、案号、房产信息、身份信息等),需按实际情况如实、清晰填写,字迹工整,严禁涂改、遗漏,避免因信息错误影响案件受理及异议审查。提交法院时,需一并提交全部附件材料(银行转账凭证、物业费/水电费缴费凭证、民事诉讼立案受理通知书等),附件需按文书提及顺序装订,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字按手印,同时携带原件供法院核对。文书需使用A4纸张打印,排版整齐,无乱码、错字,建议双面打印(若法院有明确要求除外);除空白信息填写外,严禁手写补充、修改内容,确保文书的规范性和严肃性。文书提交份数需符合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要求(一般为一式三份,申请人、法院、对方当事人各一份),提交前需核对份数,确保每份文书及附件内容一致、签字按手印齐全。文书提交后,异议申请人需保持联系电话畅通,及时关注法院异议审查进度,积极配合法院完成询问、材料补充等相关工作,不得无故拖延、拒绝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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