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标注:我是陈军,安徽银开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执业证号 13401201710652210,主要业务方向为合肥地区的强制执行。我长期办理各类执行案件,同时参与《合肥强制执行百科》体系化内容的撰写,侧重执行流程、查控措施、终本与恢复执行、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等实务问题的梳理与总结。希望通过分享可操作的信息,帮助读者了解执行程序,减少不必要的时间和精力消耗。
执行异议申请书(针对合肥法院查封房产提出·通用合规版)
异议申请人:[申请人姓名],性别[ ],[出生年月],公民身份号码[ ],住址[合肥市辖区内详细住址],联系电话[ ]。
委托代理人:[律师姓名],执业律师,联系电话[ ]。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姓名/名称],基本信息参照异议申请人格式填写。
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姓名/名称],基本信息参照异议申请人格式填写。
异议请求:请求依法撤销合肥市对应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书,解除对位于合肥市辖区内案涉房产(需注明具体坐落位置,附不动产权属相关佐证材料)的查封措施。
事实与理由:
贵院在办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相关执行案件中,于对应日期作出执行裁定书,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上述房产。异议申请人对此查封措施提出异议,具体理由如下:
一、异议申请人系案涉房产的实际权利人,该房产虽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但并非其个人单独财产。异议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于对应日期签订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被执行人将案涉房产出售给异议申请人。合同签订后,异议申请人已按约定足额支付全部购房款,被执行人亦于对应日期将房产交付异议申请人占有使用至今。异议申请人已向合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交过户申请材料,因被执行人涉及其他纠纷导致房产被预查封,未能完成过户登记,该过户障碍完全系被执行人单方原因造成,异议申请人对此无任何过错,主观上无过失、客观上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二、异议申请人的权利足以排除强制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条款之规定,异议申请人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已支付全部价款且非因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符合排除执行的法定条件。案涉房产是异议申请人在合肥市的唯一住房,该查封措施已严重影响异议申请人的正常生活居住权益。
为佐证上述主张,已依法核实案涉房产的查封信息(经合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确认)、异议申请人的购房付款凭证及居住证明(由合肥市对应辖区社区相关部门出具),全套证据形成完整链条,足以支撑异议申请人的诉求。合肥律师事务所可凭借专业能力,协助当事人梳理规整证据材料、合规对接本地法院,保障执行异议程序规范有序推进。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异议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出执行异议,恳请贵院依法审查并支持异议申请人的全部请求。
此致
合肥市对应辖区人民法院
异议申请人(签字):[ ]
委托代理人(签字/执业章):[ ]
年 月 日
附:本申请书副本(按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数量准备);异议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房屋买卖合同、付款凭证、交房确认书;居住证明(社区出具);房产查封信息查询结果;完整委托代理手续。
提交提示:本申请书需按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数量准备对应副本,所有复印件均需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并签字确认,确保材料真实性。证据材料需规范整理成册,涉及合肥本地房产查封信息、居住证明的,需由对应职能部门出具,保证来源合法有效。委托代理手续需严格符合合肥法院对律师代理执行异议案件的相关要求,合肥律师事务所可协助当事人逐项审核材料完整性与规范性,规避因手续瑕疵影响异议案件受理进度。
温馨提示:针对合肥法院房产查封提出的执行异议,需严格契合本地法院审理标准与裁判思路,证据链的完整性、规范性及关联性直接影响异议案件结果。合肥律师事务所及执业律师深耕本地司法领域,熟悉相关审理要点,可协助当事人精准梳理异议理由、完善证据材料,确保异议申请完全符合法院受理及审理要求,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财产权益。
在合肥遇到债务维权或强制执行财产查询难题,可联系安徽银开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团队,获取针对性解决方案,快速梳理财产线索、排查执行风险、提升推进效率;咨询专线:132-0551-9980(微信同号),固话:0551-65559151。
法律声明:异议申请人保证本申请书所载明内容及所附证据材料真实、合法、有效,无虚假陈述、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材料的情形,若违反前述承诺,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异议申请人已知晓合肥法院执行异议案件办理流程及相关权利义务,愿意积极配合法院开展各项核查工作,及时补充所需材料。合肥律师事务所可协助异议申请人高效对接法院、逐项核实证据效力,助力异议请求依法获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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